(第369章第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325号法律公告) 第369AM章 第1条释义及适用范围 详列交互参照: 9B,9C,9D,9E,9F,9G,9H,9I 第I部 一般条文 (1)(由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废除) (1A) (已失时效而略去) (2)在本规例中,下述词句分别有下述涵义─ “1990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0 ship) 指在1990年4月29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1992年后建造的船舶”(post 1992 ship) 指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1994年1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January 1994 ship) 指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5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1994年10月后建造的船舶”(post October 1994 ship) 指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客船,或在该日或之后改装为客船的货船; (1995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公用舱”(public spaces) 包括大堂、餐室、酒吧、吸烟室、休息室、康乐室、托儿所、图书馆,以及相类的公用固定围封舱间; “水密”(watertight),就任何结构而言,指能防止水在最高水头下从任何方向穿过该结构而流,而最高水头是指船舶一旦损毁时该结构可能须承受的水头,但就舱壁甲板下的结构而言,水头则至少高至船舶限界线; (1994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分舱因数”(factor of subdivision),就任何船舶或其任何部分而言,指按照附表1内适用于该船舶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该等条文所决定的分舱因数; “分舱载重水线”(subdivision load waterline) 指按照本规例用以决定船舶分舱而假设的水线; “主配电板”(main switchboard) 指由主电源直接供电,并拟分配电能予船舶各项服务的配电板; “主舵机”(main steering gear) 指为将舵移动以在正常航行情况下操控船舶所必需的机机、舵助力器、舵机动力机组(如有的话)及辅助设备,以及向舵杆施加扭矩的设施,例如舵柄或舵扇; “主发电站”(main generating station) 指主电源所在的舱间; “主循环泵”(main circulating pump) 指用以将水循环流过主冷凝器而装设的泵; “主电源”(main source of electrical power) 指拟供电予主配电板以配电予为维持船舶在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所必需的所有服务的电源; “可航行速度”(navigable speed) 指能有效地操控船舶向前方航行的最小速度; “可浸长度”(floodable length),就在任何吃水的船舶的任何部分而言,指以该船舶某一指定点为中心点的该部分的最大长度,而该长度在该吃水及在附表1内列出而在有关环境下适用的渗透率假设的情况下,能在该船舶没有静横倾时被浸水而不致淹没该船舶的限界线任何部分; “正常操作和适居状况”(normal operational and habitable condition) 指整艘船舶、及用以确保推进、操控能力、安全航行、防火和防浸安全的机械、服务、设施及辅助设备、对内及对外通讯及讯号、逃生途径及应急艇绞车,以及所设计的舒适适居状况,均运作良好并操作正常的状况; “同等物料”(equivalent material),此等字凡用于“钢或其他同等物料”(steel or other equivalent material) 一词时,指任何物料,而该物料在适当的耐火测试结束时,其本身具有、或由于所提供的隔热而具有在结构及完整性上与钢相等的特性;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指在《商船(安全)(危险货物)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界定为危险货物的货物; “危险范围”(hazardous area) 指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存在的或预期会存在的范围,而该混合物的数量使到在建造和使用电力器具或其他器具方面须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否则该等器具会构成燃点源; “良好天气”(favourable weather) 指晴朗、无云、稳定的天气,而且海面情况只造成中度的横摇及/或纵摇; “批准”(approved) 指获处长批准; “沉淀柜”(settling tank) 指具有容油量每公吨不小于0.183平方米的受热面的油贮存舱; “非可能燃烧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某物料,而该物料在按照英国标准规格476:第4部:1970或处长接纳的其他同等标准测试中加热至摄氏750度的温度时,不会燃烧多于10秒时间,亦不会使其内部温度或测试炉膛的温度提升至较摄氏750度高出多于摄氏50度,而“可能燃烧物料”(combustible material) 一词亦须据此解释; “长度”(length),就船舶而言,指在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两极端处的垂直线之间量度的船舶长度,但就第20(4)(b)(ii)及(c)(iii)条而言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