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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2-01 【实施日期】 2011-02-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5月21日通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21日通过。两个《决定》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南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1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宁市邮政管理条例》、《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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