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章第24(1)条) [1977年5月13日] (本为1977年第105号法律公告,1979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第208D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特别地区(指定)(综合)令》。 第208D章 第2条将政府土地指定为特别地区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为施行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政府土地范围,现指定为特别地区。 (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第208D章附表 [第2条] 1.注明日期为1976年5月25日并存放于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办事处的SA/TPK号图则上以红色划定和围边的称为大埔自然护理区的政府土地范围。 (1977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2.注明日期为1979年6月13日并存放于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办事处的SA/TLF号图则上以黑色划定并填上粉红色的东龙洲上东龙洲炮台及其毗连土地的政府土地范围。 (1979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3.注明日期为1987年12月1日并存放于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办事处的SA/TH号图则上以黑色划定并填上粉红色的白沙湾半岛北部蕉坑村附近的政府土地范围。 (1987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4.位于吐露港,并在注明日期为1998年11月12日并存放于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办事处的 SA/MSCB 号图则上全部以黑色划定并填上粉红色(但其内以黑斜线标明的该等部分除外)的以下政府土地范围─ (a)马屎洲; (b)洋洲; (c)丫洲;及 (d)盐田仔海岸东北约100米近三门仔新村的未命名小岛。 (1999年第93号法律公告) (1995年第37号第35条;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