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第43条) [1987年10月2日] 1987年第34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 第311F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规例》。 第311F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工程师”(qualified engineer) 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轮机或机械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1993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认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指当其时名列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条所备存的认可人士名册的以下人士─ (a)以建筑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 (b)以工程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或 (1987年第366号法律公告) (c)以测量师身分名列于该名册者。 (1987年第366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54号第29条) 第311F章 第3条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的指定 附表1所指明的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现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为有害或厌恶性排放物。 第311F章 第4条申请表格等 (1)凡根据本条例第14(1)条申请牌照,以在任何处所内进行指明工序,须以附表2表格1提出。 (2)凡根据本条例第16(1)条申请牌照续期,须不早于有关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20天但亦不迟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60天,以附表2表格2提出。 (3)凡根据本条例第18(1)条申请更改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23(1)条申请将豁免条款或条件更改或取消,以进行指明工序,须以附表2表格3提出。 (4)凡根据本条例第18A条申请转让牌照,须以附表2表格4提出。 第311F章 第5条给牌照持有人的通知 监督须不早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30天但亦不迟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120天,以书面将第4(2)、6、9及10条的条文通知有关的牌照持有人。 第311F章 第6条逾期的续期申请 (1)尽管第4(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少于60天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亦须受理该申请。 (2)尽管第4(2)条另有规定,监督如在牌照有效期届满日后60天内接获牌照续期的申请,亦须受理该申请。 第311F章 第7条费用 (1)附表3指明的费用是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的。 (2)任何申请费用不予退回。 第311F章 第8条与申请一并呈交的图则及规格的拟备 与本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申请一并呈交或就该等申请而呈交的所有图则及规格,须由合资格工程师或认可人士拟备。 第311F章 第9条根据第4(2)条提出的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对于已按照第4(2)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如监督─ (a)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或之后将其续期,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获续期为止; (b)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或之后拒绝续期─ (i)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本条例第31(2)条所订明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或 (ii)如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31(2)条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获得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 第311F章 第10条根据第6条提出的续期申请有待决定时牌照的有效情况 (1)对于已按照第6(1)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如监督─ (a)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决定将其续期或拒绝续期─ (i)凡属获批准续期者,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获续期为止;或 (ii)凡属被拒绝续期者─ (A)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本条例第31(2)条所订明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为止;或 (B)如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31(2)条就续期被拒绝一事提出上诉,则该牌照须继续有效,直至上诉获得处理、撤回或放弃为止;(b)在该牌照有效期届满日之前未能就其续期或拒绝续期一事作出决定,则该牌照于有效期届满日起即告无效。(2)按照第6(2)条提出续期申请的牌照,于其有效期届满日起即告无效。 第311F章 第11条就牌照的批给等而提出反对的通知书 如任何人欲就牌照的批给、续期、更改、转让或就根据本条例第22条所施加的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更改或取消等事项提出反对,而就该事项的申请已刊登法定公告,则该人须在有关的最后公告刊登后30天内,以附表2表格5将该项反对通知监督,并将反对通知书的副本送交局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号法律公告) 第311F章 第12条牌照的格式 根据本条例第15条批给的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16条续期的牌照,须采用附表2表格6。 第311F章 第13条免领牌照的豁免文件的格式 根据本条例第20条作出免受本条例第13条规限的豁免文件,须采用附表2表格7。 第311F章 第14条登记册的内容 (1)就以下申请而须列入登记册的详情,须为附表4所指明者─ (a)根据本条例第14条提出的牌照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