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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A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87A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 ...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7A章 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


  (第187章第18条)
  
  [1978年9月22日]
  
  (本为1978年第217号法律公告)
  
  第187A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豁免)令》。
  
  第187A章 第1A条释义
  
  (1)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个人财物”(personal effects)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财物或财产─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a)用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制成而含有下述成分者─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i)如属 Elephantidae 所有种(象)的象牙或象牙部分,且是由任何人进口的制成品,并获署长信纳并非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者,则不超过一公斤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或 (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ii)如属 Elephantidae 所有种(象)的象牙或象牙部分,且是由任何人出口或拟出口的制成品或由任何人管有或控制的制成品,并获署长信纳并非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者,则不超过5公斤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或 (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iii)如属其他情况,则“制成品”定义内(a)至(j)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b)处于天然形态的人工繁殖植物。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制成品”(manufactured product) 就任何列明动物部分或列明植物而言,包括以下各项─
  
  (a)任何成衣、领带、颈巾、手套、帽,或其他衣着物品或头饰,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b)任何一双鞋、凉鞋、靴或其他鞋履物品;
  
  (c)任何皮夹、小钱袋、袋、手提包、挂肩式手提包、箱盒、手提箱或公文包;
  
  (d)任何带子、袜带、背带或表带;
  
  (e)任何首饰、饰物、领带别针、袖扣、烟嘴,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f)任何梳或眼镜框;
  
  (g)任何手柄(包括任何刀柄或匕首柄)、器皿、杯或刀具,或任何一对或一套该等物品;
  
  (h)任何装饰品、镇纸或其他供摆设的物品;
  
  (i)任何家具或陈设品;
  
  (j)任何乐器;及
  
  (k)如属 Elephantidae 所有种(象)的任何象牙或象牙部分,则包括任何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该象牙或象牙部分是成为或构成任何印章或图章、棋子或(e)至(h)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或供穿戴或摆设的任何其他物品者;但不包括以下各项─
  
  (i)任何皮(包括毛皮、生皮或皮革)或其任何部分,但成为或构成(a)至(k)段所提述的任何物品或东西者除外;
  
  (ii)任何剥制的标本;
  
  (iii)任何毛毡、地毡、挂墙毡或其他覆盖地面或墙壁的物品;
  
  (iv)任何整个的硬外壳;或
  
  (v)如属Elephantidae所有种(象)的任何象牙或象牙部分,则任何未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不论其形态如何。(2)在本命令中,凡提述 Elephantidae 所有种(象)的任何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时,须解释作提述经雕刻、磨光或加工至使署长能信纳其工序已完竣或大致完竣以致可供消费者使用的象牙或象牙部分,而凡提述任何未经雕刻、磨光或加工的象牙或象牙部分时,须解释作提述其工序并非如上所述已完竣或大致完竣者。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88年第215号法律公告)
  
  第187A章 第2条就植物标本而作出豁免
  
  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经干制及压制成植物标本的任何列明植物。
  
  (1985年第348号法律公告)
  
  第187A章 第3条就某些动物标本而作出豁免
  
  本条例第4、5及6条不适用于进口、出口、管有或控制任何列明动物或任何列明动物部分的尸体标本且是获署长信纳用作供科学或教育研究或供博物馆陈列者。
  
  (1985年第34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87A章 第4条(由1989年第335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87A章 第5条就管有或控制某些列明动物、列明动物部分及列明植物而作出豁免
  
  (1)本条例第6条不适用于管有或控制─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a)(i)任何 Psittaciformes 所有种(俗称鹦鹉);或
  
  (ii)任何 CROCODYLIA 所有种(俗称钝吻鳄、鳄鱼或长吻鳄)的肉,
  
  但供贸易或业务用途者除外;(b)任何在本条例附表1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
  
  (c)任何在本条例附表2第2部第3栏所指明的列明动物部分;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d)任何在本条例附表3第2部第2栏所指明的列明植物;或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e)任何人工繁殖的在本条例附表3第1部指明的植物,但如第(2)款另有规定则除外。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2)凡第(1)(e)款提述的任何人工繁殖植物是拟作贸易或业务用途,而管有或控制该植物的人采用处长指明的格式(或并非署长所指明、但列明须在指明格式内提供的资料的其他格式)就该植物备存交易纪录,则本条例第6条方不适用于该植物的管有或控制。 (2000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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