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章第19(1)条) [1994年8月26日] (本为1994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第311N章 第1条就用作指明工序的现有处所发出的通知 用作进行附表1所列出的任何指明工序的处所的拥有人,须就该处所的存在向监督发出载有附表2所列表格所指明的详情及资料的书面通知。 第311N章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N章 附表1指明工序 [第1条] 指明工序 1.有机化学工程 2.镀锌工程 3.提炼工程 4.非铁冶金工程 5.玻璃工程 第311N章 附表2表格 [第1条] 表格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 依据本条例第19(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 存在而发出的通知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通知书签署人,即第2段所指明的下述处所的拥有人,现发出 通知,第3段所描述的处所是用作进行第4段所指明的工序的;又谨此声明,下列提供的详情及资料,均属正确无误。 本通知书连同有关绘图(..................张)合共..................页。 签署:.......................................................................................... 姓名/名称:.............................................................................. 日期:..........................................................................................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 拥有人姓名(先写姓氏)/名称 身分 (例如承租人、占用人)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身分证/ 公司注册证书*号码 中文 英文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 处所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处所内的联络人 (先写姓氏) 职衔或职位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商业登记 号码 公司注册证书 号码 处所内 雇员人数 处所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权益 状况 土地拥有人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号码 中文 英文 4.工程性质 本条例附表1所提述的指明工序 工序概述 原料连成分的百分比 产品连成分的百分比 原料耗用率 (以公吨计) 每小时 通常 产品生产率 (以公吨计) 每小时 通常 最高 最高 每日 每日 每月 每月 每年 每年 装置/处理*能力 用作贮存有机液体的缸的总贮存量 (只适用于有机化学工程) 操作时间表 通常操作时间 由 至 每日操作时数 每年操作日数 5.排放点及有关设备的详情 A. 排放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点 排放点编号 排出口或烟囱高度(离地面的米数) 排出口或烟囱横截面 阔(米) 长(米) 直径(米) B. 产生该空气污染物的有关设备 设备类型 设备编号 安装日期 设备的尺寸 阔(米) 长(米) 高(米) 直径(米) 操作方式(连续式/间歇式) 装置/处理*能力 间歇式工序 每次工序持续时间(小时) 每日工序次数 用作贮存有机液体(包括液体燃料)的缸 所贮存有机液体的种类 缸的贮存量(立方米) 使 用 燃 料 的 设 备 使用燃料设备的类型 拟使用的 燃料 种类 含灰量(%) 含硫量(%) 其他规格 燃料耗用率 (公斤/小时) 最高 通常 装有空气污染 控制设备 类型 拟控制的污染物 预定效率(%) 操作时间表 每日操作时数 每月操作日数 6.绘图 (1)请提供─ (a)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原料、制造工序中的物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及 (b)建筑物区划图图则,该图则须显示所有排放点在处所内的位置以及统一的备考编号。(2)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 删去不适用者。 (1996年第1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