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4(1)(a)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77号法律公告) 第358S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令》。 第358S章 第2条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第358S章 第3条监督的指定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第358S章附表 [第2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 MBWCZ 1、MBWCZ 2、MBWCZ 3、MBWCZ 4 及 MBWCZ 5 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大鹏湾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及附属于该范围的领海。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