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7(2)及(3)条) [1989年7月28日] (本为1989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358K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将军澳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 第358K章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命令适用于将军澳水质管制区。 第358K章 第3条指定日期 根据─ (a)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8月1日;及 (b)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90年4月1日。 第358K章 第4条指定日期的适用范围 凡属─ (a)第3(a)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排放物及沉积物的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排放及沉积除外; (b)第3(b)条的指定日期,对来自所有来源的排放物及沉积物的现有排放或沉积适用,但按照《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进行的排放及沉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