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章第5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第358AA章 第1条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358AA章 第2条 在本声明中─ “地图”(Map) 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 EBWCZ 并描述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地图; “其他内陆水域”(other inland waters) 指除集水地区分区的内陆水域外的内陆水域; “海洋水域”(marine waters) 指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鱼类养殖分区”(Fish Culture Subzone) 指根据《鱼类养殖区(指定)令》(第353章,附属法例)指定为鱼类养殖区并位于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内的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Water Gathering Ground Subzone) 指地图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第358AA章附表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 水应没有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整个管制区 (b) 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整个管制区或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 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整个管制区持续的泡沫。 (d) 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整个管制区 (e) 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整个管制区造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 水不应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的物质。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b)大肠杆菌含量应少于每100毫升1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鱼类养殖分区 集水地区分区 其他内陆水域 C.颜色 (a)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集水地区分区 (b)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上以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整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c)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4毫克。 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鱼类养殖分区 集水地区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c)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0-9.0单位的幅度。 海洋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 其他内陆水域 F.温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整个管制区摄氏2.0度。 G.盐度 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整个管制区多于10%。 H.悬浮固体 (a)人类活动不应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多于30%,亦不应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成不良影响。 (b)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0毫克。 (c)人类活动不应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升25毫克。 海洋水域 集水地区分区 其他内陆水域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整个管制区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应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4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海洋水域 海洋水域 K.5天生化需氧量 (a)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毫克。集水地区分区 (b) 5天生化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5毫克。其他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a)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15毫克。集水地区分区 (b) 化学需氧量不应超逾每升30毫克。其他内陆水域 M.有毒物质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有毒物质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水中有毒物质不应达致对人类、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害、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人类活动不应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 整个管制区 整个管制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