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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豁免(1997课税年度)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1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3-10

实施日期 1999-03-1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0/03/1999

(第112章第87条)

[1999年3月10日]

(本为1999年第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10/03/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0/03/1999

在本命令中─

“适当份额”(appropriate proportion)就任何已与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1997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的人而言,指在该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中,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部分所占的份额;

“1997课税年度”(1997 tax year)指在1997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第3条 税款的豁免 版本日期 10/03/1999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在1997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II、III或IV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款额相等于应如此向他征收的税项款额的10%。

(2)凡在1997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V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而─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所豁免款额相等于在该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税项款额的10%;或

(b)如该人与其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该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所豁免款额相等于在该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的10%中的适当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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