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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辅助医疗业条例(适用)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28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5-28

实施日期 1999-05-2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8/05/1999

(第359章第1(2)条)

(本为1999年第135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28/05/1999

行政长官现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1(2)条,指定1999年7月1日为─

(a)该条例第10(4)(c)、(d)及(e)、11(1)、(2)及(3)、13(3)、16(1)、(6)及(7)、17、18、18A、20、21、22、23、24、25、26(3)及27(c)、(e)、(f)及(g)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第3项所指明的专业的日期;及

(b)该条例第19及27(d)条适用于该条例附表所指明的所有专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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