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4-03
实施日期 1998-04-0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3/04/1998
(第13章第20(6)条、第16章第9A(6)条及第192章第28(6)条)
[1998年4月3日]1998年第19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11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3/04/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5/2005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入息来源"(incomesource)就赡养费支付人而言,指须支付其入息的人;
"工资"(wages)具有《雇佣条例》(第57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扣押令"(attachmentorder)指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0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条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8条作出的扣押入息令,并包括根据第9条作出的扣押入息令的更改;
"有关人士"(relevantperson)─
(a)指指定受款人;或
(b)在指明受款人并非指定受款人的情况下,指指定受款人及指明受款人两者;(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有关赡养令"(relatedmaintenanceorder)指《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2条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条(视何者适当而定)所界定的瞻养令,而该命令的强制执行属根据本规则提出的申请的标的;(2001年第20号第5条;2003年第18号第16条)
"判定利率"(judgmentrate)指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9(1)(b)条或《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50(1)(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决定的利息率;(2003年第18号第16条)
"经济能力陈述书"(statementofmeans)指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与开支陈述书,其格式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明;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2A条 扣押令的申请藉传票或原诉传票提出 版本日期 25/01/2002
扣押令的申请须藉传票或原诉传票提出。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关于由指定受款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05/2005
(1)如指定受款人申请扣押令,本条适用于该项申请。(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2)该项申请须以述明以下事项的指定受款人誓章作为支持─
(a)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及他收取有关该项申请所送达的文件的地址;(1998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b)赡养费支付人的姓名及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c)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d)导致作出有关赡养令的以前法律程序的案件编号;
(e)有关赡养令的送达日期,如没有送达该命令,则述明没有送达的理由;
(f)如申请是以赡养费支付人拖欠付款为理由而提出的─
(i)赡养费支付人拖欠付款,而指定受款人真诚相信该项拖欠并无合理辩解;(2003年第18号第17条)
(ii)该项拖欠的详情,包括拖欠的款额以及在誓章的日期当日累算的欠款;(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iii)指定受款人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0A(2)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B(2)条、《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53A(2)条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8AA(2)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有权就赡养费欠款而获付的利息;及(2003年第18号第17条)
(iv)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0B(1)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C(1)条、《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53B(1)条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8AB(1)条(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就赡养费欠款而支付的附加费;(2003年第18号第17条)
(g)如申请是以赡养费支付人不会准时足额付款为理由而提出的─
(i)指定受款人真诚相信,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从有关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及
(ii)上述信念的理由;(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h)已发出的任何判决传票的案件编号及已为强制执行有关赡养令而提起的任何其他执行法律程序的详情;及
(i)如指定受款人知悉的话,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入息的性质。(1998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3)指定受款人须将传票的盖印副本连同作为支持的誓章的副本送达赡养费支付人。每份供送达赡养费支付人的传票副本,均须附同一份符合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的经济能力陈述书表格。
第3A条 关于由赡养费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共同提出申请的规定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如赡养费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共同申请扣押令,本条适用于该项申请。
(2)申请须以申请人共同作出并述明以下事项的誓章作为支持─
(a)每名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b)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c)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d)予以扣押的入息的性质;及
(e)申请人邀请法院作出的扣押令的条款。
(3)申请须附同─
(a)一份符合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并由赡养费支付人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及
(b)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一份由入息来源(如有多于一个入息来源,则由每一个入息来源)填妥和签署的核实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格式须与附表中表格3随附的表格相同。
(4)如没有提供第(3)(b)款所提述的核实证明书,则有关申请须附同一份赡养费支付人的陈述书,述明曾为取得核实证明书而作出的努力,以及没有提供该证明书的理由。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3B条 关于由赡养费支付人提出申请的规定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如赡养费支付人申请扣押令,本条适用于该项申请。
(2)申请须以赡养费支付人作出并述明以下事项的誓章作为支持─
(a)赡养费支付人的姓名及地址及指定受款人的姓名及地址;
(b)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c)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d)予以扣押的入息的性质;
(e)赡养费支付人邀请法院作出的扣押令的条款;及
(f)该项申请的理由。
(3)申请须附同─
(a)一份符合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并由赡养费支付人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及
(b)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一份由入息来源(如有多于一个入息来源,则由每一个入息来源)填妥和签署的核实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格式须与附表中表格3随附的表格相同。
(4)如没有提供第(3)(b)款所提述的核实证明书,则有关申请须附同一份赡养费支付人的陈述书,述明曾为取得核实证明书而作出的努力,以及没有提供该证明书的理由。
(5)该赡养费支付人须在提出申请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指定受款人送达有关传票及誓章的副本,并一并送达─
(a)第(3)(a)款所提述的陈述书的副本,以及第(3)(b)款所提述的证明书的副本;或
(b)第(3)(a)款所提述的陈述书的副本,以及第(4)款所提述的关于曾为取得核实证明书而作出的努力的陈述书的副本。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3C条 法院主动作出扣押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法院如拟主动作出扣押令,可作出符合附表中表格2A的格式的命令,指示赡养费支付人须─
(a)在该命令指明的限期内,将一份符合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并由他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及
(b)在将该陈述书送交存档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陈述书的副本送达指定受款人。
(2)法院可在作出扣押令前,命令赡养费支付人提供法院认为有需要的资料。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4条 赡养费支付人须将经签署的陈述书送交存档 版本日期 03/04/1998
(1)赡养费支付人须在第3(3)条所提述的文件送达予他后14日内,将经他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然后须立即将该陈述书的副本送达指定受款人。
(2)如赡养费支付人没有遵从第(1)款,法院可应指定受款人向法院提出的单方面申请,作出符合附表中表格2的格式的命令,指示赡养费支付人在该命令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对其失责作出补偿。
(3)第(2)款所指的申请须以誓章作为支持。
第5条 核实经签署的陈述书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凡法院─
(a)接获根据第3C或4条送交存档的经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或
(b)接获第3A(4)或3B(4)条所提述的关于曾为取得核实证明书而作出的努力的陈述书,法院须作出符合附表中表格3的格式的命令,饬令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核实该份经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的附件。(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1A)法院须向入息来源送达该命令;如有多于一个入息来源,则法院须将个别命令附同经签署的经济能力陈述书的有关附件,分别送达每一个入息来源。(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2)(a)入息来源或(如入息来源是公共机构、法人团体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代表入息来源的获授权人须在上述命令的日期起计的14日内,填妥和签署附于该命令的核实证明书,并将其送交存档。
(b)如被指名的入息来源在该命令的日期之前,从未是或已停止作为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则入息来源须在该命令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采用附表中表格5的格式通知法院。
(3)法院在接获经签署的核实证明书后,须将其副本送交指定受款人及赡养费支付人。
第5A条 在作出有关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作出扣押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如单独一方寻求或双方共同寻求在作出有关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作出扣押令,则以下条文适用─
(a)该一方或该双方须将一份拟寻求在作出有关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作出扣押令的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
(b)(a)段所指的通知书须符合附表中表格3A的格式,并可在有关赡养令作出前在法律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送交存档;
(c)如该通知书只由单独一方送交存档,则该方须在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后立即将其副本送达另一方;
(d)在有关赡养令作出后,法院可─
(i)行使其酌情决定权,主动在作出该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作出扣押令;或
(ii)将聆讯押后,并指示各方提供进一步资料。
(2)在本条中,"一方"(party)指将会在有关赡养令作出时成为指定受款人或赡养费支付人的人。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6条 发出扣押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如赡养费支付人有多于一个入息来源,法院具有酌情决定权决定扣押令须针对那一个或那些入息来源。
(2)扣押令须符合附表中表格4的格式。
(3)法院作出扣押令时,可同时作出一项命令以更改或解除任何其他命令,包括更改或解除就有关赡养令的强制执行而在关键时间有效的另一项扣押令。
(4)指定受款人须以面交方式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扣押令的盖印副本─
(a)送达赡养费支付人;
(b)送达该扣押令所针对的入息来源;及
(c)在指明受款人并非指定受款人的情况下,送达指明受款人。(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7条 入息来源须遵从命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凡法院作出扣押令而该命令已送达予入息来源,则他须在送达日期的14日后遵从该命令;如扣押令指明另一较后的日期,则他须在该较后的日期起遵从该命令;但在送达日期起计的14日届满之前,他无须就不遵从该命令而承担法律责任。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入息来源─
(a)须在他须遵从扣押令的日期后第一次支付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时,将该命令所指明的款额从该项入息中扣除;
(b)须将所扣除的款额按该命令指示的方式支付予指明受款人;
(c)在该命令有效期间,可从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中另再扣除法院所指示的不超逾$500的款额,以支付他为遵从该命令而合理地招致的行政开支。在该命令根据第9条被更改的情况下,若法院已如此命令,则入息来源可获容许再扣除法院所指示的不超逾$500的款额,以支付与该项更改有关连而合理地招致的行政开支。
(3)如入息来源因以下理由而不能完全遵从该命令─
(a)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减少;或
(b)《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0(5)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5)条或《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8(5)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情况,则入息来源─
(i)(A)在(a)段所述的情况下,须将赡养费支付人经减少的入息全数支付予指明受款人;
(B)在(b)段所述的情况下,须将该等工资与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条获授权的扣除的总和之间的差额支付予指明受款人;
(ii)须告知指明受款人及赡养费支付人─
(A)他不能将该扣押令所指明的款额全数支付予指明受款人的理由;及
(B)实际上已支付予指明受款人的款额。
(4)如该扣押令所针对的入息来源在接获该扣押令之前或在该扣押令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停止作为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则他须在接获该扣押令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或在上述停止作为入息来源之日起计的7日内(视属何情况而定),通知法院及指明受款人。该项通知须符合附表中表格5的格式。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赡养费支付人的责任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尽管有第7(3)条的规定,赡养费支付人仍然有法律责任将扣押令所指明的款额与实际已支付予指明受款人的款额之间的差额,支付予指定受款人。(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2)在扣押令因第7(4)条所提述的情况而无效的时间,赡养费支付人仍然有法律责任将有关赡养令所规定的款额支付予指定受款人,犹如该扣押令没有作出一样。
(3)在扣押令有效的期间,如被饬令扣押的款额或(就有多于一项扣押令同时有效的情况而言)合计款额少于有关赡养令所指明的款额,则赡养费支付人须将其入息的任何增加或将任何新的入息来源的详情,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人士。该项通知须在有关改变发生后7日内作出。(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4)当任何扣押令有效而赡养费支付人停止从该命令所针对的入息来源("原本入息来源")收取任何入息时,则─
(a)在他有新的入息来源的情况下,他须在停止从原本入息来源收取任何入息后的21日内─
(i)将停止一事以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及有关人士,并在该通知中述明新的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ii)(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按照第3B条申请就新的入息来源作出新的扣押令;及
(iii)将第3B(5)条所提述的文件送达有关人士;
(b)在他没有新的入息来源的情况下,他须在停止从原本入息来源收取任何入息后的21日内,将停止一事以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及有关人士,并在该通知中述明他没有任何可作扣押的入息。(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5)尽管有第(4)(b)款的规定,如赡养费支付人其后有新的入息来源,他须在首次有权从该新的入息来源收取任何入息后的21日内─(2002年第7号法律公告)
(a)将此项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及有关人士,并在该通知中述明新的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按照第3B条申请就新的入息来源作出新的扣押令;及
(c)将第3B(5)条所提述的文件送达有关人士。(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6)如赡养费支付人不根据第(4)(a)(ii)或(5)(b)款申请新的扣押令,他须在第(4)(a)或(5)款所提述的21日限期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及有关人士,并在该通知中述明他不欲提出申请以及有关理由。(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第9条 更改扣押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当任何扣押令有效时,法院可主动或应入息来源提出的申请,或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的申请或由两者分别提出的申请而─(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a)更改该扣押令;
(b)更改有关赡养令;或
(c)就赡养费支付人不同的或新的入息来源作出新的扣押令。
(2)更改扣押令的申请须藉传票提出。
(3)该项申请须以述明以下事项的誓章作为支持─
(a)有关人士的姓名,及他收取有关该项申请所送达的文件的地址;(1998年第19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b)赡养费支付人的姓名及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c)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d)导致作出有关赡养令的以前法律程序的案件编号;
(e)已发出的任何判决传票的案件编号及已为强制执行有关赡养令而提起的任何其他执行法律程序的详情;
(f)该项申请所谋求更改的扣押令的案件编号;及
(g)该项申请的理由。
(4)法院可命令赡养费支付人或入息来源提供法院认为有需要的资料。
(5)根据本条更改的扣押令("经更改的命令")须符合附表中表格4的格式。
(6)扣押令一经更改,经更改的命令须在其送达日期后的14日期间届满时生效;如该项经更改的命令指明一个较后的日期,则在该较后的日期起生效。
(7)凡有申请根据本条提出,申请人须将传票的盖印副本连同作为支持的誓章的副本送达该法律程序的各方,包括扣押令所针对的入息来源在内。
(8)凡法院作出经更改的命令,申请人须以面交方式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项经更改的命令的副本送达各方,包括入息来源在内。
第10条 解除扣押令 版本日期 25/01/2002
(1)即使任何扣押令已指明有效期间,法院如认为合适,可─
(a)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的申请;
(b)在接获入息来源根据第7(4)条作出的通知时;
(c)在有关赡养令被解除或失去时效时;或
(d)于行使其在第6(3)条下的权力时,解除该扣押令。
(2)解除扣押令的申请须藉传票提出。
(3)该项申请须以述明以下事项的誓章作为支持─
(a)有关人士的姓名,及他收取有关该项申请所送达的文件的地址;(1998年第197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b)赡养费支付人的姓名及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c)有关赡养令的详情;
(d)导致作出有关赡养令的以前法律程序的案件编号;
(e)已发出的任何判决传票的案件编号及已为强制执行有关赡养令而提起的任何其他执行法律程序的详情;及
(f)该项申请的理由。
(4)解除命令须符合附表中表格6的格式。
(5)第9(7)条适用于本条所指的解除命令,一如其适用于第9条所指的扣押令的更改一样。
第11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25/01/2002
(1)赡养费支付人如─
(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3C、4或9(4)条所指的法院命令;
(b)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根据第8(3)条通知有关人士;
(c)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以充作遵从第3C、4、8(3)、(4)、(5)或(6)或9(4)条;
(d)(除非他遵从第8(6)条)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8(4)(a)或(5)条;或(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e)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8(4)(b)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2)入息来源如─
(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5(1)、7(1)或9(4)条所指的法院命令;
(b)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7(3)条;或
(c)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以充作遵从第5(2)(a)或(b)、7(4)或9(4)条,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12条 文件的送达 版本日期 25/01/2002
在不损害《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婚姻诉讼规则》(第179章,附属法例)的条文及任何其他与文件送达有关的成文法则的原则下以及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任何为施行本规则而须予送交或送达任何人的文件─(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a)可藉面交方式交给或送达该人;或
(b)(i)(如该人有法律代表)可藉邮递方式送交代表该人的律师,或将该文件留交该律师;或
(ii)(如该人无法律代表)可藉邮递方式送交该人所提供的送达文件地址或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将该文件留在该送达文件地址或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或
(c)(如该文件是需要面交送达而如此送达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在法院作出命令的情况下)可藉替代送达的方式送达;或
(d)可藉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送达。
(1998年第197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程序的免除和期限的缩短 版本日期 25/01/2002
法院可─
(a)将第3至8条指明的任何程序免除或放宽其要求;或
(b)将第3至8条指明的任何期限缩短,但法院须信纳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如此行事是公平和合理的,方可如此行事。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05/2005
[第3、3A、3B、3C、4、5、6、7、9及10条]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1[第3(3)、3A、3B及3C条]
赡养费支付人经济能力陈述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有关由..........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20条/《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条/《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第28条提出的申请事宜或由法院根据上述条文主动提出的事宜
甲申请人
(指定受款人)
及
乙答辩人
(赡养费支付人)
本人.........(赡养费支付人),地址为............
(全名)........
(详细住址),现列出本人的入息及开支的详情,而本人明白在第I部的附件中提供的详情将由法院送交入息来源以供核实─
第I部
1.本人的入息(例如工资、租金及股息)─入息来源
姓名或名称入息性质款额频次(例如每天/
每星期/每月)附件
编号
.....$......
第II部
2.本人每月主要开支─$
食物及家居开支
交通
医疗/保险
其他(请指明)
3.其他现有或预期财务承担─$
按揭分期付款/租金
税项
从工资中扣除款项
其他(请指明)
赡养费支付人签署......
姓名(正楷).....
日期......
注意:如入息是来自多于一个入息来源,请在各别的附件内提供每一个入息来源的资料。
附件编号......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入息来源的地址:...........可从所指名的入息来源收取的入息性质(例如工资、股息、租金):....可从所指名的入息来源收取的入息款额及频次:....鉴别资料(例如职员编号、银行帐户号码或股票编号):....随附作为支持的文件副本:......
赡养费支付人签署......
姓名(正楷).....
日期.....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2[第4(2)条]
命令赡养费支付人提交
经济能力陈述书
(标题如表格1所示)
(于区域法院..........法官内庭席前/
于高等法院.......法官/聆案官内庭席前)
致上述赡养费支付人
鉴于上述指定受款人已就你的入息在.....年......月.......日向法院提出扣押入息令的申请,法院现命令你在本命令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将一份经济能力陈述书(现附上空白表格一份)送交法院存档,并将该陈述书的副本送达上述指定受款人。
法院并进一步命令你将本申请的费用及附带费用支付予该指定受款人。
.......年..月...日司法常务官
(2000年第28号第47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2A[第3C条]
命令赡养费支付人提交
经济能力陈述书
(标题如表格1所示)
(于区域法院.......法官内庭席前/
于高等法院.........法官/聆案官内庭席前)
致上述赡养费支付人
鉴于法院拟主动就你的入息作出扣押入息令,
法院现命令你在本命令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将一份经济能力陈述书(现附上空白表格一份)送交法院存档,并将该陈述书的副本送达上述指定受款人。
....年.....月.....日司法常务官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3[第3A、3B及5(1)条]
命令入息来源核实赡养费支付人的
经济能力陈述书
(标题如表格1所示)
(于区域法院.......法官内庭席前/
于高等法院......法官/聆案官内庭席前)
致XYZ(入息来源)
......年...月......日
司法常务官
入息来源的核实证明书
1.尽本人所知,已签署的赡养费支付人经济能力陈述书内所载资料属□正确
□不正确如属不正确,请加以指明和提供正确资料
...
2.本人请求法院在决定扣押入息令时加以考虑的其他资料(例如依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2)条作出的扣除)
3.本人欲就关乎上述第1及2项的事宜出席法院并向法院陈词□是
□否
签署.......
姓名(正楷)....
日期.....
(2000年第28号第47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3A[第5A条]
拟寻求在作出有关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
作出扣押入息令的通知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甲呈请人
及
乙答辩人
致:
呈请人[或答辩人或呈请人及答辩人两者]已在本法律程序中申请有关赡养令。
请注意呈请人[或答辩人或呈请人及答辩人两者]拟在有关赡养令作出后,要求法院主动在作出有关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作出扣押入息令。
现提供以下资料以使法院能作出扣押入息令─
1.呈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
2.答辩人的姓名及地址
..
3.如呈请人或答辩人知悉的话,入息来源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以及入息的性质......
4.寻求扣押入息令的理由
.........年..月...日
司法常务官
(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4[第6(2)及9(5)条]
扣押入息令/更改扣押入息令
以确保根据赡养令付款
(标题如表格1所示)
(于区域法院.....法官席前/
于高等法院......法官席前)
致XYZ(入息来源)
鉴于在.....的....法院的聆讯中作出的赡养令(日期为.....年..月....日)规定赡养费支付人.....(其住址为.......,而其鉴别资料如下─.....)
须作出付款。一项扣押入息令/更改扣押入息令*的申请已予提出,以确保作出上述付款,而看来你须支付入息予该赡养费支付人,(请参阅注1)
法院现命令你(即本命令所致予的人),在本命令送达给你的日期起计的14日届满时,从该项入息(即...........(入息性质))中作出下列的定期扣除,并将该等款项转交.........(指明受款人),地址为......。
法院并指示你可在本命令有效期间,从上述入息中另再扣除不超逾$.......的款额,以支付你为遵从本命令而合理地招致的行政开支。
如你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2)条获授权从赡养费支付人的工资中作出任何扣除,而该等扣除连同上述第1、2、3、4或5项的款额的总和超逾该赡养费支付人就该工资期而言的全部工资,则须先作出该等扣除,然后作出上述第1、2、3、4或5项的付款。(请参阅注2)
本命令在......至......的期间有效。
....年....月...日
司法常务官
注1:如你已停止作为该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你应在本命令送达予你的日期起计的7日内,或如你在任何时间停止作为该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则由停止作为入息来源之时起计的7日内,填写和签署随附的通知,并将该通知送交在......的..........法院登记处。
注2:只有在赡养费支付人受雇于你,而第1、2、3、4或5项所提述的款项须从该赡养费支付人应得的工资中支付的情况下,本段方适用。
(2000年第28号第47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2003年第18号第18条)
表格5[第5(2)及7(4)条]
停止作为入息来源的通知
致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司法常务官
一项针对本人.......(地址为.........)的扣押入息令已送达本人。该扣押入息令的日期为....年...月......日,在....法院的聆讯中就须支付予........(地址为..........)的入息而作出。
本人现向法院作出通知,本人在......年....月...日停止作为上述..的入息来源。停止的理由是...
....年.....月...日
签署.....
姓名(正楷)....
(2000年第28号第47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表格6[第10(4)条]
解除扣押入息令的命令
(标题如表格1所示)
(于区域法院......法官席前/
于高等法院......法官席前)
致上述赡养费支付人
指定受款人
XYZ入息来源
鉴于.....(入息来源),地址为........,是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因在......法院的聆讯中作出的扣押入息令(日期为............年............月............日),而被命令从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中每星期/每月*扣除款项$.........以及将该等款项转交指明受款人,地址为........,*并鉴于赡养费支付人/指定受款人*在.....年........月.......日向法院提出将该扣押入息令解除的申请,而法院在阅读....在.....年.....月...日送交法院存档的誓章后,
...年....月.....日
司法常务官
(2000年第28号第47条;2001年第26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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