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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机中心(费用)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35章第18条)

〔1993年11月5日〕

(本为1993年第43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本条例第18(1)(a)条的施行而须缴交的费用,即附表所订明的费用。

(2)凡发给的牌照或续期的牌照的有效期不足12个月,则根据第(1)款须缴交的费用,为订明的费用款额除以该牌照发给或续期时当年的日数,再乘以该牌照有效期的月份的总日数所得之数。

(3)处长可免收、减收、减少或退还根据本规例所订定的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款额。

(1993年制定)

第2条 发给牌照复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持牌人如向处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令处长信纳的理由,处长可在订明的费用缴妥后,向持牌人发给有关牌照的复本一份。

(1993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2/2004

[第1条]

项 细则 费用$

1.申请发给牌照535

2.发给牌照535(每件机器或装置计)

3.牌照续期535(每件机器或装置计)

4.申请将现有牌照转让他人535

5.申请修订或更改牌照条件或牌照细则535

6.修订或更改牌照条件或牌照细则以增加机器或装置的数目535(每件所增加的机器或装置计)

7.发给牌照复本535

(1993年制定。2003年第25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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