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60章第3条)
[1964年1月17日]
(本为1964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受保护地方(保安)(特派守卫)令》。
第2条 高级陆军军官所管制的受保护地方的特派守卫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受保护地方而言,如是在指挥驻守香港的女皇陛下正规部队的高级陆军军官管制之下,则以下人士,即─
(a)英军部队的任何成员;及
(b)获国防部(陆军部)雇用为其警队成员的任何人,现获授权作为特派守卫。
第3条 驻守香港的皇家海军上校所管制的受保护地方的特派守卫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受保护地方而言,如是在驻守香港的皇家海军上校指挥官或履行驻守香港的皇家海军上校指挥官职责的皇家海军任何人员管制之下,则以下人士,即─(1975年第259号法律公告)
(a)英军部队的任何成员;及
(b)获国防部(海军部)雇用为其警队成员的任何人,现获授权作为特派守卫。
第4条 驻守香港的皇家空军指挥官所管制的受保护地方的特派守卫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受保护地方而言,如是在驻守香港的皇家空军指挥官或履行驻守香港的皇家空军指挥官职责的皇家空军任何人员管制之下,则以下人士,即─
(a)英军部队的任何成员;及
(b)获国防部(空军部)雇用为其警队成员的任何人,现获授权作为特派守卫。
第5条 综合讯号组织站主管人员所管制的受保护地方的特派守卫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受保护地方而言,如是在综合讯号组织站主管人员管制之下,则以下人士,即香港综合讯号组织警察的任何成员,现获授权作为特派守卫。
(1986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第6条 合约所指明的受保护地方的特派守卫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某公司依据其与政府的书面合约而指派守卫前往的受保护地方而言,以下的人,即─
(a)根据《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第460章)发给的许可证的持证人,而其许可证有效范围为在该地方护卫任何财产或在该地方防止或侦测任何罪行的发生,或包括上述两者;(1994年第97号第34条)
(b)而获该公司雇用;及
(c)由该公司指派往该受保护地方守卫者,现获授权作为特派守卫。
(1986年第25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97号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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