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首都地区)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澳洲首都地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澳洲首都地区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其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C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百慕达群岛)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2月20日]
(本为1925年第4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百慕达群岛)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百慕达群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百慕达群岛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D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锡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1月23日]
(本为1925年第2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锡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锡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锡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E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马来亚联邦)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0年8月2日]
(本为1950年A168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马来亚联邦)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马来亚联邦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马来亚联邦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F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南威尔士)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5年9月11日]
(本为1925年第9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南威尔士)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南威尔士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南威尔士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G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西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7年6月1日]
(本为1957年A4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西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西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西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H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北领地)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7年6月1日]
(本为1956年A12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澳洲北领地)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澳洲北领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澳洲北领地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I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沙捞越、沙巴及文莱)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5年1月1日]
(本为1954年A163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沙捞越、沙巴及文莱)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沙捞越、沙巴及文莱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沙捞越、沙巴及文莱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如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联合王国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一样。
第9J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加坡)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50年11月2日]
(本为1950年A245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新加坡)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新加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新加坡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第9K章: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维多利亚)令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章第6条)
[1927年5月20日]
(本为1927年第3号文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判决(强制执行措施)(维多利亚)令》。
第2条 将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维多利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引伸而适用于在维多利亚高级法院取得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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