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14章第8条)
[1997年6月27日]1997年第3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6/2002
在本公告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而职能包括就发明批予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第2号第15条)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指1973年10月5日于慕尼黑订立的《欧洲专利批予公约》;
“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指《欧洲专利公约》所设立并以欧洲专利局为名的欧洲专利组织的当局;
“联合王国专利局”(UnitedKingdomPatentOffice)指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为就发明批予专利而设立的当局。
(2001年第2号第15条)
第3条 专利当局的指定 版本日期 01/06/2002
现根据本条例第8条指定以下的专利当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第2号第16条)
欧洲专利局(就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而批予并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
联合王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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