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89章第2(1)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退休金条例(设定职位)令》。
第2条 设定职位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任何于当其时在由行政长官经行使《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所授予的权力而作的宣布中适用的职位,现予宣布为设定职位。
(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3号第3条)
第3条 由某日期起当作为设定职位 版本日期 05/11/1998
在第2条所指的宣布中适用的职位,由《退休金利益条例(设定职位)令》(第99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栏相对第2栏所述职位的位置所指明的日期起,当作为设定职位。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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