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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统计(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按年调查)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按年调查)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地产”(realestate)指不动产;

“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building,constructionandrealestatesectors)指以下任何一项─

(a)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的建立、维修或修葺;

(b)将土地作农业以外用途的实质发展;

(c)地盘勘查、地盘平整、打桩、沉箱或其他下层结构工程;(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d)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不论在建造中或正予使用)内服务设施的安装;

(e)现有建筑物或其他固定构筑物的拆卸;

(f)地产的发展或交易(包括租赁);

(g)与屋宇建筑、建造或地产活动有关的建筑设计、测量或策划工程服务;(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h)地产经纪或代理;

(i)地产管理服务;

(j)构成(a)至(e)段所指明活动的其中一部分的任何特定程序;

“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building,constructionandrealestateundertaking)指任何从事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的经营;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在第6条或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3条 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的调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 须提供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月31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5条 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任何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经营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的东主提供。

第6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以前结束。

第7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第8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第9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该项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月31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拥有权的类别。

(2)业务活动的类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3)按投资来源国家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4)经营的名称及地址。(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5)营业处所的详情。(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6)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及性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7)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8)按类别划分的雇员薪酬。

(9)按类别划分的物料及供应品的购货及存货价值。

(10)按类别划分的合约工程价值及其他营运开支。

(11)按类别划分的已完成建造工程的价值及其他业务收入。

(12)已竣工或在建造中的物业的价值,以及有关连的土地价格。

(13)个别屋宇建筑或建造工程项目的详情;整个工程项目的合约总值;按类别划分的建造工程开支;已完成的建造工程的价值及竣工率。(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13A)个别地产发展计划的详情;整个发展计划的建筑成本;按类别划分的发展计划开支;发展计划价值与土地价值;以及竣工率。(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14)土地及物业交易。

(15)按类别划分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折旧及存货。

(16)与香港以外地区的各方进行的交易的特点,以及按类别划分的由该等交易而产生的收入与付款。(1995年第7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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