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1年1月30日]
(本为1981年第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工业生产按季调查)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生产”(industrialproduction)指以下任何一项─
(a)任何物品或物料的制造、加工、装配、更改、清洗、修理、装饰、包装、印刷、出版、精加工或捣碎;
(b)任何工商业或相类的机械或设备的建造或修理;
(c)任何运输设备的制造、翻新或修理;(1995年第521号法律公告)
“工业经营”(industrialundertaking)指任何从事工业生产的经营;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3条 工业生产按季调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须就香港的工业经营进行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该等经营的工业生产有关的统计数字。该项调查每年须进行4次。
第4条 须提供的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所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工业经营提供调查期内附表所指明的详情,并须于调查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详情。
第5条 须提供详情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某工业经营提供的详情,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工业经营,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经营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工业经营,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工业经营的东主提供。
第6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一项调查的调查期须为处长不时在为该项调查而设计的统计表格内指明的任何一段连续3个月的期间。
第7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详情。
(1995年第521号法律公告)
第8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工业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第9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须就工业经营提供的详情
(1)工业经营的详情。
(2)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及性别。
(3)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
(4)按类别划分的已生产或销售的货品或所提供或销售的工业服务的描述、价值、数量及价格。
(5)按类别划分的存货在调查期开始与结束时的价值。
(1995年第52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