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82年7月30日]
(本为1982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杂类牌照条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或之后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可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至1983年1月1日为止,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呈交的文件,如属以下情况,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a)该等文件是对其他已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其他文件有关;及
(b)该等其他文件是在本命令生效日期前呈交,但如该等其他文件已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方式代替以往采用的非十进制方式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 指明的成文法则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第3或6条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每一成文法则均须予修订,将第2栏内就该成文法则而指明的词句删去,而代以第3栏内与该等删去的词句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词句(如有的话)。
第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或设备而言,如其在本命令生效日期时已包括在根据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成文法则而发给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内,或包括在该等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申请中,则只要已将或会将该处所或设备包括在内的牌照、准许证或其他授权文件仍然有效或经续期而仍然有效,第2栏内所指明的提述须犹如该等提述不曾受本命令影响一样而继续适用。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
[第5及6条]
(已将修订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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