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6章第3条)
[1962年1月26日]
(本为1962年A9号政府公告,1981年第21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精神病院(综合)宣布令》。
第2条 宣布某地方为精神病院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附表所指明的地方为精神病院,作为羁留、扣押、治疗和照顾精神紊乱的人之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2002
[第2条]
1.青山医院
位于屯门青松观路称为青山医院的医院,但不包括该医院B座的B001、B103及B202病房及D座的D101及D102病房。(2002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2.葵涌精神病观察治疗院
位于葵涌荔景山路葵涌医院内称为葵涌精神病观察治疗院并由该医院的下述楼层组成的地方─
(a)L、M、G及H座的2楼;
(b)G及H座的7楼;
(c)L及M座的6楼、9楼及10楼;及
(d)G座的3楼,
但不包括该等楼层的楼梯间及升降机井道。(2002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3.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观察治疗院
位于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的G3、J3、H3、K3、G4、J4、H4、K4、H5及K5病房,统称为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观察治疗院的全部地方,即该医院专科大楼的3楼、4楼及5楼(不包括G5及J5病房)全部地方(不包括楼梯间、升降机口及升降机井道)。(1995年第41号法律公告)
4.新界东区精神科观察治疗中心
位于大埔全安路大埔医院主座大楼2楼,并称为2AR、2AL、2BR、2BL、2CR、2CL、2DR及2DL病房以及统称为新界东区精神科观察治疗中心的全部地方。(2000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上一篇:精神健康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