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除害剂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3章第19条)

[1977年7月15日]

(本为1977年第14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除害剂规例》。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指明费用”(specifiedfee)与某事项有关时,指附表就该事项所指明的费用;(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持牌人”(licensee)指牌照持有人;

“持证人”(permittee)指许可证持有人;

“标签”(label)指作为容器一部分或附于容器上的任何陈述,而除害剂在售卖、供应或运输时是盛载于该容器之内的。(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3条 将除害剂注册的申请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根据本条例第5条提出将某除害剂注册的申请,须采用署长批准的格式,并须载有或附有以下资料─

(a)该除害剂为人所知及在售卖时所采用的商用名称,化学名称及通用名称(如有的话);

(b)关于该除害剂组成成分的陈述,包括所有成分,以及活性成分的化学特性,包括其于贮存时的稳定性;

(c)关于该除害剂的毒性及效能的足够数据,此等数据须有化验机构所作出的生物测试报告加以支持,而作出报告的化验机构须具备获得署长接受的地位;

(d)关于如何使用该除害剂的指示,以及施用该除害剂时须采取的防范措施;

(e)就用于粮食作物的除害剂而言,最后一次施用该除害剂与粮食作物收成之间的建议相隔时间;

(f)遇有中毒事件发生时,须使用的解毒剂及须采取的急救行动;

(g)制剂的分析方法;

(h)测定该除害剂残留的方法;

(i)署长所要求关于该除害剂的效能或安全的其他资料;及

(j)指明费用。(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2)申请人须向署长提供署长所要求的除害剂样本。

(3)申请人须就每一除害剂提出独立的注册申请。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4条 注册纪录册内容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署长须就每一除害剂安排在注册纪录册内记下以下资料─(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该除害剂为人所知和在售卖或供应时所采用的化学名称及通用名称(如有的话);

(b)准以零售方式售卖或供应的除害剂的活性成分浓度及该除害剂的剂型;

(c)申请将该除害剂注册的每一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

(d)该除害剂的注册的规限条件(如有的话)。(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2)注册纪录册须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公开让公众人士免费查阅。

第5条 注册除害剂列表的刊登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在本规例生效后的1月1日以后,以及其后每年的1月1日以后,署长须尽快拟备一份于该个1月1日在注册纪录册第I及II部载列的除害剂列表,并在宪报刊登该列表。(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2)在每年的7月1日以后,署长须尽快拟备一份于该年1月1日至7月1日期间在注册纪录册内注册或被取消注册的除害剂列表,并在宪报刊登该列表。(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3)一份─

(a)述明某除害剂是否已根据本条例注册;或(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b)载有注册纪录册的记项副本,并且看来经由署长或其代表签署的证明书,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示时,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同时─

(i)该证明书须被推定经由署长或其代表签署,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及

(ii)该证明书为其中所述事实的确证。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6条 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 版本日期 01/01/2000

牌照或许可证的申请均须采用署长批准的格式,并须附有指明收费,以及述明以下资料─

(a)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b)申请人的商业名称(如有的话);

(c)用作贮存、存放、为售卖而陈列或售卖除害剂的处所的地址(如处所数目超过一个,则须将各处所地址逐一述明);(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d)所申请的牌照或许可证所涉的除害剂;及(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e)署长所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7条 牌照及许可证的格式及有效期 版本日期 01/01/2000

(1)牌照及许可证须采用署长批准的格式,并须于指明费用缴付后方予发出。(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2)每一牌照在发出日期后12个月届满,但署长可于指明费用缴付后将牌照续期。(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3)每一许可证在发出日期后6个月届满,但署长可于指明费用缴付后将有效期延长,延期次数按署长认为合适者而定,每次延期为期6个月。(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4)如牌照或许可证遗失或遭损毁或毁掉,署长可于指明费用缴付后发出复本。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被取消的牌照或许可证等的交回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如牌照根据本条例第10条被取消或暂时吊销,或许可证根据本条例第11条被取消,署长须将取消或暂时吊销一事通知持牌人或持证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属暂时吊销的情况,署长并须在通知内指明暂时吊销的期间。

(2)持牌人或持证人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后,须随即将其牌照或许可证(视属何情况而定)交回署长。

(3)被暂时吊销而按照第(2)款交回署长的牌照,须在暂时吊销的期间届满时由署长交还持牌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9条 更改详情或修改条件时牌照或许可证的交付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凡署长根据本条例第9(8)条更改牌照或许可证所载详情,或修改、增加或取消牌照或许可证的任何条件,须通知持牌人或持证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2)持牌人或持证人接获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后,须随即将牌照或许可证交付署长。

(3)凡牌照或许可证根据第(2)款交付署长,署长须于指明费用缴付后,向持有人发出新牌照或新许可证。

(4)除非第(1)款所述的更改是应牌照或许可证的持有人的要求而作出的,否则无须就根据第(3)款发出的新牌照或新许可证缴付费用。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0条 将注册除害剂贮存、存放及为售卖而陈列的条件 版本日期 01/01/2000

(1)持牌人不得贮存、存放、重新包装、为售卖而展示或售卖任何注册除害剂,但如在署长批准可供作上述用途的处所内进行,则不在此限。(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2)持牌人不得在(a)段所述地方或在(b)段所述情况下贮存、存放、重新包装或为售卖而展示任何注册除害剂─(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a)非常接近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食品的地方;或

(b)在下述情况─

(i)除害剂有可能因溢出以致污染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食品的情况;或

(ii)除害剂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

第11条 除非以适当的容器盛载否则不得售卖或供应注册除害剂 版本日期 01/01/2000

(1)除非以符合以下规格的容器盛载,否则持牌人不得以零售方式或以准备好作零售售卖或供应的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a)不会让除害剂渗透;及

(b)坚固程度足以防止因处理和运输过程中的一般风险所引致的泄漏;及

(c)由以下物料制成─

(i)金属;

(ii)玻璃或塑料(如容器的容量不超过2升,则容器表面须有可触摸得到的垂直棱纹或沟纹凹槽);或(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iii)署长就该除害剂所批准的其他物料;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d)清楚而明确地展示根据第15条编配予该容器的编号或标记(如有的话)。

(1A)如注册除害剂将会由持牌人出口运予香港以外地方的买家,则第(1)(c)及(d)款不适用于该除害剂。(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除非以符合第(1)(a)及(b)款规定的容器盛载,否则持牌人不得以批发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以零售方式售卖或供应时注册除害剂的标签 版本日期 01/01/2000

(1)在第(2)、(3)、(4)及(5)款的规限下,持牌人不得以零售方式或以准备好作零售售卖或供应的方式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任何注册除害剂,除非在容器或装载有关容器的每一箱、盒或其他不论任何性质的包装的显眼处,附有以中文及英文清楚而明确地列明以下详情的标签,且所列明的详情不得模糊或经涂改─(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a)"毒药”及“Poison"字样;

(aa)"远离孩童”及“Keepoutofreachofchildren"字句;(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ab)该除害剂的注册编号;(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b)该除害剂为人所知的商用名称、化学名称及通用名称(如有的话);

(c)该除害剂所有活性成分的组成百分比;

(d)内含物的净重量或净体积;

(e)如该除害剂具内吸作用,须注明“SYSTEMIC"字样;

(f)关于如何使用该除害剂的指示,以及施用该除害剂时须采取的防范措施;

(g)就用于粮食作物的除害剂而言,最后一次施用该除害剂与粮食作物收成之间的建议相隔时间;

(h)遇有中毒事件发生时,须使用的解毒剂及须采取的急救行动;

(i)该除害剂的售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售卖或供应该除害剂的地址;及

(j)署长所要求的其他详情。(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A)如除害剂将会由持牌人出口运予香港以外地方的买家,第(1)款不适用于该除害剂。(198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署长可以书面豁免任何注册除害剂,使其无须遵守第(1)(a)款的规定。(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3)第(1)款并不规定在透明包装上,或纯为运输或交付用途的包装物、篮子、包装箱、板条箱或其他包装加上标签。

(4)如注册除害剂是由货仓或仓库供应的,而容器上的标签已列明供应商主要营业地点或(如属公司)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则须当作符合第(1)(i)款的规定。

(5)如标签上列明2名或多于2名的人的姓名或名称,或2个或多于2个地址,则标签上须有文字清楚显示谁人是售卖人,以及那个地址是售卖或供应注册除害剂的地址。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贮存及运输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盛载注册除害剂的容器不会让该除害剂渗透,而且坚固程度足以防止因处理和(如被运输)运输过程中的一般风险所引致的泄漏,并附有标签,其上注明“毒药”及“POISON"字样,以及该除害剂的商用名称及为人所知的通用名称(如有的话),否则持牌人不得贮存、运输或托运该除害剂。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向署长提供容器样本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长可要求申请将除害剂注册的人,提供用于贮存、售卖或供应除害剂的容器的样本。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5条 获批准使用的容器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长可批准用于任何注册除害剂或某类别或某类型的注册除害剂的容器的类型、设计或颜色,并可为容器编配识别编号或标记。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6条 对售卖、供应及广告宣传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持牌人不得─

(a)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活性成分与根据第3(1)(b)条提供的或与标签上所述明的详情有重大分别的注册除害剂;或

(b)将有以下情况的产品作为注册除害剂售卖、要约售卖、为售卖而展示或供应─

(i)该产品已分解或变坏,以致该产品失去效能或构成危险;或

(ii)包装该产品的容器已变坏或损毁,以致该产品在贮存或使用时构成危险。

(2)任何人不得─

(a)为没有根据本条例注册的除害剂作广告宣传;

(b)以虚假、具误导性或欺骗的方式,或不按照根据本条例在该除害剂注册时施加的条件,为任何注册除害剂作广告宣传。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7条 署长可就未经注册除害剂发出指示 版本日期 01/01/2000

署长可就以下事宜向持证人发出他认为合适的指示─(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a)未经注册除害剂的贮存或存放;(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b)用于贮存或存放未经注册除害剂的容器;(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c)该等容器的标签;及

(d)未经注册除害剂的运输。(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

第18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19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01/01/2000

(1)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第8(2)或9(2)条或不遵从根据第14条作出的任何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2)任何人违反第10、11、12、13或16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3)任何持证人不遵从署长根据第17条发出的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28/11/1997

[第2条]

费用

项事项 费用$

1.根据第3条申请将除害剂注册.....................................2500

2.根据第6条申请牌照.............................................125

3.根据第6条申请许可证..........................................155

4.根据第7(1)条就只在注册纪录册第I部注册的除害剂发出牌照........395

5.根据第7(1)条就在注册纪录册第II部或同时在第I及II部注册的除害剂发出牌照........................800

6.根据第9(3)及(4)条,应持牌人要求发出新牌照.........................520

7.根据第7(1)条,就所输入或管有的未经重新包装而供再出口的未经注册除害剂,发出许可证...............700

8.根据第7(1)条,就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未经注册除害剂发出许可证..1280

9.根据第9(3)及(4)条,应持证人要求发出新许可证....................825

10.根据第7(2)条,将在注册纪录册第I部注册的除害剂的牌照续期....200

11.根据第7(2)条,将在注册纪录册第II部或同时在第I及II部注册的除害剂的牌照续期....................580

12.根据第7(4)条发出牌照或许可证复本........................160

13.根据第7(3)条,就所输入或管有的未经重新包装而供再出口的未经注册除害剂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395

14.根据第7(3)条,就作任何其他用途的未经注册除害剂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910

(1990年第422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92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39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7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80号法律公告)

上一篇:除害剂条例

下一篇:危险药物规例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