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19970630 颁布单位:香港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14条)
[1981年11月25日]
(本为1982年第10号法律公告)
本人,经济司,现给予下述豁免─
1.所有在香港注册而在1980年5月25日前开始建造并在内河航限内的短途国际航程中操作的载客水翼船,均获豁免受以下列举的特定规则及规例的规定所规限─
(i)《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S.I.1980/535U.K.)
第7(3)、10(1)(c)、13(1)、15(2)、17(3)、19、24、30、35(2)、43、45、86(3)、87、88、89、90、91、94、95、98、113(1)、114(6)、114(11)、117(3)及122(2)第
但第10(1)(c)条所指的豁免不适用于装有划水式水翼的水翼船。
(ii)《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第10(2)、10(3)、10(4)及10(5)条。
(iii)经修订的《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S.I.1965/1106U.K.)
第3(1)、3(2)、3(4)、3(5)、3(6)(i)、4(1)、4(2)、4(3)(b)、4(4)(a)、4(6)、8(2)(a)、8(2)(b)、10、11及65条。
(iv)《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S.I.1980/529U.K.)
第3(2)条。
2.此项豁免是在顾及此等特别类型航行器的大小和建造以及航行的局限性下给予的,由于已有替代至本人满意程度的其他布置,故此完全符合上述规则及规例是视为不合理、不切实可行或不需要的。
3.此项豁免须完全符合乘客定额及安全证明书以及海事处处长所指明的豁免条件的条文方可享有。此项豁免须当作由1981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维持实施,直至一般地予以撤销或就个别规定而特地予以撤销为止。
注:
*"《1980年商船(客船构造)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PassengerShipConstruction)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1965年商船(消防装置)规则》”乃“MerchantShipping(FireAppliances)Rules1965"之译名。
**"《1980年商船(无线电装设)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RadioInstallations)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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