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2章第22B(1)条)
〔1991年2月22日〕
(本为1991年第4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公司(指明名称)令》。
(1991年制定)
第2条 文字等的指明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23号第3条
附表所载的字或词,被指明为须获行政长官批准始可注册为公司名称或部分名称的字或词。
(1991年制定。1999年第23号第3条)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字或词的指明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ooperative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 Railway
市政
地下铁路
地铁
合作
受托
受托人
建屋合作社
信托
旅游协会
商会
街坊
总商会
储蓄
(1997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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