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94年2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批发”(wholesale)将新旧货品再售予零售商、工商业、机构或专业使用者或其他批发商的业务;
“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community,socialandpersonalservices)包括电影与其他消遣服务、杂项娱乐与康乐服务,以及杂项个人服务;(1997年第75号法律公告)
“服务行业”(serviceindustries)指以下任何行业─
(a)批发;
(b)进口及出口;
(c)酒店;
(d)运输;
(e)仓库及货仓;
(f)通讯;
(g)财务;
(h)保险;
(i)商用服务;
(j)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1997年第75号法律公告)
“保险”(insurance)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各类保险的代理人及经纪的业务,以及有关的保险服务;
“酒店”(hotel)包括任何以收费方式提供住宿的地方;
“仓库及货仓”(storageandwarehousing)包括供公众租用的仓库及货仓设施;
“财务”(financing)包括所有财务、贷款、按揭与票据贴现公司,股额、股份、商品期货、黄金与外币交易商或经纪以及交易所,当铺及货币兑换商的业务;但不包括《普查及统计(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外地银行代表办事处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所指的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外地银行代表办事处及控股公司的业务;(1998年第23号第2条)
“商用服务”(businessservices)包括会计及审计、广告、商业管理及顾问服务、数据处理及制表、设计、职业介绍、设备出租、法律服务、机械租赁、市场研究、通讯社、公共关系、秘书服务、保安与侦探服务、地产服务,以及工程与技术服务;(1997年第75号法律公告)
“商业机构”(businessestablishment)指从事服务行业活动的机构;
“通讯”(communication)包括邮递、电话、电报、无线电及有线通讯、讯息传递及讯息互通服务;
“进口及出口”(importandexport)包括以下业务:进口货品供批发用途,出口货品,以及透过安排货品进口及出口而担任购货代理人或代理贸易商;
“业务收入”(businessreceipts)包括所有销货价值,向顾客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的收益;
“运输”(transport)包括以下业务: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服务,租赁运输设备,为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服务的机构担任代理人、管理公司、分支公司或代表办事处,以及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的辅助服务或有关的服务;
“调查”(survey)指第2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在第5条或根据第5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2条 服务行业按季调查 版本日期 24/07/1998
处长须于每段调查期届满时,就香港的商业机构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下列各项有关的统计数字─
(a)该等机构的业务收入;
(b)该等机构拟供销售的货品存货的帐面价值变动;及
(c)该等机构向顾客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变动。
(1998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须提供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所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服务行业内的商业机构有关的资料,并须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和于处长在该问卷内指明的期间,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4条 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3条而须就某商业机构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商业机构,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机构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商业机构,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商业机构的东主提供。
第5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调查期须为─
(a)1994年首3个月;
(b)其后每一段连续3个月的期间。
第6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任何调查有关的资料。
第7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商业机构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机构仍然适用。
第8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年内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24/07/1998
[第3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商业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2.业务活动的类别。
3.业务收入(按类别计算)。
4.受雇人数目。
5.拟供销售的货品存货的帐面价值。(1998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6.向顾客提供的服务的描述及价格。(1998年第290号法律公告)
如藉提交合并的问卷,就上述事项提供与多于一个商业机构有关的资料,则关于每一个商业机构的上述第1、2及4项的资料均须予提供。
(1997年第7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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