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69章第95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28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及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必须水密”(requiredtobewatertight)指《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或《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规定须为水密;
“有限能见度”(restrictedvisibility)指因雾、霭、雪、暴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相类因由,能见度受到限制的任何天气情况;
“限界线”(marginline)的涵义与《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锁上”(locked)指以任何器件加以稳固,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操作。
(2)本规例适用于在香港注册并以电力或其他机械设施推进的客船。
(3)为施行本规例,当船舶离开其在启航的港口或其他地方的泊位或锚地时,航程即告开始。
(4)为施行本规例,如与关闭装置有关连的开口的围槛有任何部分低于限界线,则该关闭装置须视为低于限界线。
第3条 关闭船体开口、水密门、水密舱壁开口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船舶在开始任何航程之前,须稳固地关闭下述关闭装置,并须保持如此关闭,直至船舶已稳固于泊位或锚地为止─
(a)安装在舱壁上并且低于船舶限界线的水密门,而该等舱壁为必须水密和将货舱隔开者;
(b)可以开启并且位于该限界线以下的舷窗;
(c)位于该限界线以下的任何舷窗的舷窗盖,而─
(i)当船舶在海上时,该等舷窗是不能到达的;或
(ii)该等舷窗所在的舱间正用作运载货物,而该等舱间是有时供运载货物之用而有时则供乘客使用的;及
(d)低于该限界线的舷门及货物装载门。
(2)第(1)(a)、(b)、(c)或(d)款所描述的关闭装置除非已锁上,否则不得视为已稳固地关闭。
第4条 在航时的准许开口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船舶在航程中,除第3(1)条所描述的门外,任何低于限界线并且安装在必须水密的舱壁上的水密门均须保持关闭,但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a)上述水密门是按照书面操作指示内所载的程序予以开启的,而该等书面操作指示是以附表所载列的意见为根据,并获海事处处长所认可的;
(b)上述水密门是为进行第7条所规定的演习而予以开启的;或
(c)任何上述水密门是在船长明示授权下为某特定目的而予以开启的,而开启的时间不超过船长所指明的期间,且在该段期间内,所有低于限界线的其他水密门(按照(a)段开启的除外)均予关闭。
(2)第(1)(a)款所提述的操作指示,须时刻存放于船舶上,并由船长保管。
(3)尽管有第(1)(a)、(b)及(c)款的规定,船舶在航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第(1)款所描述的每扇水密门,除非即时需要通过,否则须保持关闭─
(a)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
(c)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d)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其他情况─
(i)接近水下危险地带;
(ii)通航密度;或
(iii)任何其他因素,而倘若在上述情况下将任何上述的门开启,则须在通过该门后立即将其关闭。
(4)任何按照第(1)或(3)款可予开启的水密门均须保持畅通,以免有任何障碍物阻碍水密门迅速关闭。
(5)尽管有本条或第3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船长可授权开启或关闭任何水密门,但他须信纳为船舶的整体安全此举是必要的。
第5条 可移式钢板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船舶内部结构的任何部分必须水密,则用以关闭在该部分内低于限界线的开口的每张可移式钢板,均须在船舶开始任何航程之前安装在适当的位置,而除有紧急需要外,该等可移式钢板须保持在原位,直至船舶稳固于泊位或锚地为止。在更换任何上述钢板时,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接缝水密。
第6条 出灰槽等的覆盖物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船舶上的出灰槽、垃圾槽或其他相类器件,如其船内开口是低于限界线的,则其水密盖及自动止回阀在该器件停用时须时刻保持关闭和稳固。
第7条 演习及舷窗盖等的检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所有可到达的舷窗盖、第3条所适用的所有开口的水密门、泄水孔的所有阀门及关闭机械装置,以及第6条所提述的器件,均须为演习目的予以开启和关闭,而─
(a)演习须每隔不多于7日进行一次,但如须避免在第4(3)条所描述的任何情况下进行演习,则属例外;及
(b)如船舶拟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则在紧接船舶行驶出海之前须进行演习。
(2)所有安装在必须水密的舱壁上并可按照第4条为船舶的运作而予以开启的水密门,均须为演习目的每隔24小时开启和关闭一次。
(3)第3及6条所提述的所有关闭装置及器件,均须由船长为检查该等装置及器件的目的而委派的人─
(a)在船舶开始任何航程之前作出检查;及
(b)(如船舶拟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除非该等装置及器件为不可到达者。
第8条 演习及水密门等的检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下述的关闭装置、机械装置及其他器件,均须由船长为检查该等装置、机械装置及器件的目的(不论是为一般检查或为某项检查)而委派的人,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
(a)所有水密门,而该等水密门是不属第3(1)条所描述的类别的水密门的;
(b)与上述水密门连接的所有机械装置、指示器及警告器件;
(c)所有阀门,而该等阀门是有需要关闭以使低于限界线的舱室水密的;及
(d)所有阀门,而该等阀门的操作是为使船损控制横贯连通管道有效操作而需要的。
(2)在第(1)款所提述的所有关闭装置上或其附近须设置适当的告示及标志,以按需要显示该等装置的操作程序、控制目的和任何须予遵守的预防措施。
第9条 训练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水密门的指导。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该等指示须以第4(1)(a)条所提述的操作指示为根据。
第10条 正式航海日志的记项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须作出记项以记录下述事宜─
(a)在船舶开始某航程之前,最后一次关闭第3条所提述的水密门及其他关闭装置的时间,以及下次开启该等水密门及关闭装置的时间;
(b)依据第4(1)(c)条开启和关闭任何水密门的时间;
(c)将第5条所提述的可移式钢板安装在适当位置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的任何航程中移去和更换该等钢板的时间;及
(d)遵从本规例进行的各次演习和作出的各次检查,以及进行演习或作出检查时,与该等演习或检查有关的关闭装置及器件是否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11条 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有违反本规例的规定,凭借本条例第95(2)条,涉及违例的客船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如被船长委派以根据第7(3)或8条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该项检查,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在任何有关违反本规例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步骤阻止该项被指称的罪行所关乎的活动或违例事项发生或持续下去,而在有关的特殊情况下该等步骤已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并且是合理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附表1 水密门的设计及操作原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1)(a)条]
概论
大部分客船均设有内部水密分舱布置,其设计是使船体一旦破裂时可抵挡指明容积的浸水。此等布置的效能受多项因素影响,但必要的是确保在破裂情况出现时或在差不多紧接破裂情况出现后,分隔舱壁上的任何水密门均予关闭。同样必要的是限制设于分隔舱壁上的出入开口的数目,并且对为关闭该等开口而设的水密门的操作,实施最严格的控制。
为新船舶安装水密门时须遵守的原则
水密门的数目及位置(适用于新船舶)
1.(1)一直以来已经常被接受的做法是,为着一些必要的目的,例如为着检查机械的重要构件、提供紧急或其他逃生设施等,在某些水密舱壁上须有多个可藉水密门关闭的出入开口。然而,在国家和国际方面,同样地一直以来强调的一点是,该等开口的数目应该保持在与船舶的设计及妥善运作相容下的绝对最低数目。因此,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在新客船上安装的水密门的数目。这可以藉多种方法来达成。例如,在起居舱内,应该尽量对出入和逃生路线作出安排,而其方式须使人们通过舱壁甲板水平面以下的水密舱壁的需要减至最低。就服务舱及其他工作舱室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无须连续通过主要舱壁而能正常出入。而,任何水密门的位置是否被接受,须取决于处长是否信纳该水密门的存在对船舶的妥善运作是必要的。密门的位置及大小(适用于新船舶)
(2)在决定任何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时,应经常考虑到渐进浸水通过未有关闭的开口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完全位于水线的水平面下而未有关闭的门,显然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为减少该等危险,应保持水密门尽量细小,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将水密门设于近中心线位置,而其门槛则应尽量提高并符合安全出入的原则,最好是高于水线的水平面。控制水密门的设施(适用于航行驾驶台甲板装有中央/原地控制设施的船舶)
2.(1)为对船舶上全面安装的水密门作中央控制而采用的系统,其设计应不仅能确保水密门有效操作,并且能减低通过门口的人员受伤的危险。为达致此目标,位于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中央控制装置应有两个操作位,其中一个标明“localcontrol",另一个则标明“doorclosed"。如选择“localcontrol"位,则任何门应只能利用该门两边所设置的原地控制器开关─在此操作模式中,该门应不可能自动关闭。选用另外的操作位─“doorclosed"─应令致所有门关闭,并且确保该系统中的任何门如其后使用原地控制器开启,该门亦能自动关闭。由于使用在自动关闭模式中的门的人员受伤的危险有所增加,因此“doorclosed"位应限于紧急情况和为演习或测试目的而使用,如属后述情况,则须事先发出充分警告的讯号。水密门关闭的速度(适用于所有船舶)
(2)所有安装在船舶上并由动力操作的门,必须能够在一分钟内从航行驾驶台关闭。虽然要关闭所有的门,此段时间比较上短促,但应该牢记的是,最近的研究显示,在水密门的有效关闭能够完成前通过门口的渐进浸水,可能会为某些船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尤以滚装渡轮为然。因此,当紧急事故即将发生时,一定要采取即时行动,将任何可能开启的水密门关闭。个别水密门的关闭速度,不应对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如关闭机械装置许可,水密门应调校至能够由其启动起计,在不少于20秒但不多于40秒的时间内,从完全开启的位置关闭起来。附表2 操作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1)(a)条]
1.提交处长批准的操作指示,应指明船舶上每扇水密门可在什么情况下(如有的话)以及在符合什么条件的规限下开启。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均应时常顾及,即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要求达到最高标准的水密完整性者,以及适用于正常情况(即当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者。为此目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包括下述的航程─
(a)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c)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d)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i)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ii)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iii)任何其他因素。为施行操作指示而将水密门划分控制类别
2.(1)本规例第4(1)条所适用的每扇水密门,应予特定的编号,并视乎该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开启或保持开启的需要而将其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
“A"类─可予开启的门。
“B"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C"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通过该门的时间。
(2)操作指示必须述明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操作指示亦须述明在正常情况下,水密门须按其所属的类别(见第(1)节)予以开启或关闭。
(3)在决定每扇水密门所属的适当类别时,应考虑下述因素─
(a)就每扇水密门(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除外)而言─
(i)是否有真正需要保持该门开启;
(ii)虽然保持该门长期开启可能非常方便,但如船体突然破裂,如此的安排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
(iii)关闭的门能否安全而又容易地开启及再关闭;
(b)就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而言─
(i)在顾及火警危险及机械故障的紧急性质后,有需要对载有主要推进机械、必要辅助设备、齿轮箱、止推轴承、调距螺旋桨设备、发电机及燃料制备与加热设备的机舱,作出迅速和容易的监察;
(ii)未装有就附表1第2(1)段所描述的原地操作而改良的设施的门使人员受阻困的危险有所增加;
(iii)安装火警探测系统及舱底水平警报器的范围;
(iv)有否设置机械控制室,以及遥远控制及遥远监察可能达致的程度;及
(v)有需要拖延渐进浸水的开始。海上监督控制程序
3.操作指示应述明,在驾驶台控制装置上所显示的所有门,均应由值班的主管人员利用该装置作出监督。须就所有船舶呈交的图则及详情
4.为使处长能够就建议的“操作指示”作出恰当的评估,下述的图则及资料应予呈交─
(a)每扇门的大小、类别及门槛高度;
(b)(只适用于新船舶)每扇门的安装原因;
(c)该等门的操作方法略述;
(d)门的建议类别(如第2(1)段所指明者),以及选择该类别的原因;
(e)发给船长的名为“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的操作指示草稿;该等操作指示须以附表3所载列的处长的标准指示的格式写出。
附表3 (有关控制水密门的标准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1)(a)条]
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
1.本指示为《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4条规定的有关控制船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
2.所有在航程中可予开启的水密门,均须按照本指示和按照名为“船舶水密门的操作”的附图所说明的程序操作(保持关闭或开启)。
水密门的标记及分类
3.船舶上的[*]扇水密门,其中每一扇均须予以特定的编号;如该门在航程期间的正常情况下是可随时开启的,或在该期间的任何时间是可保持开启的,则该门亦须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A类、B类或C类─以显示该门在正常情况下可如何使用。
航程的情况
4.操作该等门的指示是就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而发出─
(a)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者;及
(b)适用于正常情况者。
5.为施行本指示─
(a)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是指船舶遇到以下情形的情况─
(i)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ii)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iii)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iv)在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A)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B)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C)任何其他因素;
(b)正常情况是指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的所有情况。
水密门的操作
6.船舶的水密门须如下操作(开启与关闭)─
(a)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
(b)在正常情况下─
(i)A类门可保持开启;
(ii)B类门必须关闭。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iii)C类门必须关闭。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让人通过该门的时间;
(c)除第2段的规定外,任何水密门亦可在船长的明示授权下为特定的目的而开启,而开启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段特定的时间。凡船长以此方式授权开启任何门,则开启该门及授权的细节必须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门口障碍物
7.任何开启的水密门均须保持畅通,以免有任何障碍物阻碍该门迅速关闭。
从驾驶台所作的控制
8.在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控制装置,可设定于“doorsclosed"位或“localcontrol"位。除非在紧急情况、演习或为测试目的,否则该控制装置必须设定于“localcontrol"位。
从驾驶台所作的监督
9.在驾驶台控制装置上所显示的所有水密门,均须由值班的主管人员利用该装置作出监督。
检查
10.船舶在航程中可以到达的所有水密门、其控制装置及警报器,均须保持在有效的运作状况,并须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
演习
11.水密门的操作必须在如下进行的演习时予以测试─
(a)任何通常保持关闭的门,如是可以到达的,则须至少每隔7日开启和关闭一次;然而,如遇上或预料会遇上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或任何其他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则此项操作可予押后或提前进行;
(b)如船舶会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则在船舶出发之前所有水密门须予开启和关闭;
(c)在航程中可保持开启或可予开启的门(即A、B及C类),每日均须开启和关闭。
使用水密门的指示
12.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该等水密门的指导。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该等指示应以本文件的内容为根据。
紧急情况
13.本指示对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或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的操作作出管限。然而,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船长可不理会本指示并可授权开启或关闭任何水密门,但他须信纳为船舶的整体安全此举是必要的。
罪行
14.凡违反《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即属犯可予惩处的罪行。
注:
*填写适当的门数。
附表4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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