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69章第114条)
[1986年9月12日]
(本为1986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救生装置(豁免)公告》。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豁免附表1所指明类型的船舶,使其无须符合《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10(6)条的规定,但此项豁免须受附表2所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附表1 豁免所适用的船舶类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2条所指的动力承托的航行器,而─
(a)该航行器已在香港注册;
(b)该航行器属在《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2条所指的内河航限内的航程中行走的客船;及
(c)根据本条例第14条就该航行器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以及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该航行器发出的一般安全证明书均属有效。
附表2 规限此项豁免的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除非船舶载备不少于2个自给式抛绳装置,而该等装置符合不时修订的《1980年商船(救生装置)规例》*(S.I.1980/538U.K.)附表14的规定,否则此项豁免不适用于该船舶。
(1987年第354号法律公告)
注:
*"《1980年商船(救生装置)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LifeSavingAppliances)Regulations1980"之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