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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装置(豁免)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9章第114条)

[1986年9月12日]

(本为1986年第22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救生装置(豁免)公告》。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豁免附表1所指明类型的船舶,使其无须符合《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10(6)条的规定,但此项豁免须受附表2所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附表1 豁免所适用的船舶类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2条所指的动力承托的航行器,而─

(a)该航行器已在香港注册;

(b)该航行器属在《商船(救生装置)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2条所指的内河航限内的航程中行走的客船;及

(c)根据本条例第14条就该航行器发出的乘客定额证明书以及根据本条例第15条就该航行器发出的一般安全证明书均属有效。

附表2 规限此项豁免的条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除非船舶载备不少于2个自给式抛绳装置,而该等装置符合不时修订的《1980年商船(救生装置)规例》*(S.I.1980/538U.K.)附表14的规定,否则此项豁免不适用于该船舶。

(1987年第354号法律公告)

注:

*"《1980年商船(救生装置)规例》”乃“MerchantShipping(LifeSavingAppliances)Regulations1980"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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