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6章第39条文)
[1985年7月19日]
(本为1985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电讯(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豁免领牌)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指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第3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第4条文所指明的各项条文件的规限下,公司就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而言,即设置、使用和维持任何电讯设施,以设置藉导线或任何物料连接的电路作控制、保护及通讯用途,作为香港及深圳供电系统的控制中心之间的架空或地下电缆的一部分,或属与该等电缆紧密相关连者,获豁免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牌照的义务。
第4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
(a)须设置和维持第3条文所提述的电路至令局长满意的程度;及
(b)不得将该等线路直接或间接连接至任何公共电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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