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106章第39条文)
[1968年11月29日]
(本为1968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电讯(基要服务团燃油组)(豁免)令》。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豁免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公司,使其在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发出或续期时无须缴付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牌照费。
第3条 本命令所适用的牌照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适用于下述移动无线电系统固定电台牌照及移动无线电系统移动电台牌照,即就仅为于基要服务团燃油组网络内进行通讯而设置与维持的无线电话的发送与接收电台而发出的牌照。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文]
指明公司
1.香港蚬壳有限公司。
2.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3.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4.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
5.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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