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运输及有关服务按年调查)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运输机构”(transportestablishment)指任何从事以下业务的经营─
(a)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服务;
(b)租赁运输设备的业务;
(c)为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服务的经营担任代理人、管理公司、分支公司或代表办事处;
(d)提供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的辅助服务或有关的服务;
“调查”(survey)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period)指在第6条或根据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
第3条 运输及有关服务按年调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运输机构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该等机构的业务有关的统计数字。
第4条 须提供的资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运输机构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月31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第5条 须提供资料的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第4条而须就某运输机构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a)如属法人团体的运输机构,则须由其董事、秘书或其他与管理该机构有关的人提供;
(b)如属合伙的运输机构,则须由其任何一名合伙人提供;
(c)在其他情况下,须由该运输机构的东主提供。
第6条 调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以前结束。
第7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第8条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某运输机构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机构仍然适用。
第9条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该项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月31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拥有权的类别。
(2)业务活动的类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
(3)按投资来源国家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4)经营的名称及地址。(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
(5)营业处所的详情。(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
(6)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及性别。(如为多于一项经营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须就每项经营提供此项资料。)(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
(7)按类别划分的雇员薪酬。
(8)按类别划分的营运开支。
(9)按类别划分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收益与收入。
(10)按类别划分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折旧及存货。
(11)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
(12)与香港以外地区的各方进行的交易的特点,以及按类别划分的由该等交易而产生的收入与付款。(1995年第79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