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船舶及港口管制
(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条)
[1992年10月30日]
(本为1992年第35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终点码头界线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
名为中国客运码头的渡轮终点码头,是供从澳门或中国任何其他地方到达香港水域或离开香港水域前往澳门或中国任何其他地方的渡轮船只使用的终点码头。现宣布该码头的界线为存放于海事处处长的办事处、并由海事处处长签署编号分别为DM23a及DM23a/1至DM23a/6的图则(日期均为1992年3月30日)上加上红边的界线;该界线所包围的相连土地及水域范围,总面积约为12.263公顷。
(1999年第64号第3条)
第2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下一篇:渡轮服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