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06Q章:电讯(亚太卫星1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106章第39条文)
[1994年7月29日]
(本为1994年第45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指亚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就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而言,即─
(a)在亚太衞星1号衞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衞星1号衞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牌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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