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本资料库第2206章))
第1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2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A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4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5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6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表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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