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2005
(第155章第106(2)条)
[2005年7月1日]
(本为2005年第7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01/07/2005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2条 指明获豁免的押记 版本日期 01/07/2005
以下类别的押记为本条例第106(1)条不适用的押记─
(a)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所设定的以 Euroclear Bank S.A. (以 Euroclear System 的营运者身分行事者)为受惠人的押记;
(b)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所设定的以 Clearstream Banking S.A. 为受惠人的押记。
第3条 废除 版本日期 01/07/2005
《银行业(受豁免押记类别的指明)公告》(第155章,附属法例F)现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