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文件”(document)、“广告”(advertisement)及“邀请”(invitation)具有本条例第102条给予该等词语的涵义。
第3条 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 版本日期 01/04/2003
为施行本条例第110(1)条─
(a)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符合以下说明的资料─
(i)与有关广告、邀请或文件中提述的存款证或其他票据的发行有关的;及
(ii)在附表指明的;或
(b)如在附表指明的任何资料就该项发行而言并不适用,则须呈交证监会的资料为述明此意的陈述。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3条]
就某广告、邀请或文件而须呈交的资料
项 须呈交的资料
1.所发行的票据的描述(述明是否可转让/定息/浮息的存款证/汇票/承付票或其他形式的票据)
2.发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
4.发行总额或融通/计划最高额
5.货币(述明面额是否港圆/美圆/欧罗/英镑/澳圆/纽西兰圆或其他货币)
6.最低面额
7.发行人律师
8.存款日
9.到期日
10.利息支付(指明须支付利息的相隔期,例如按季/半年/年或参照其他时段支付)
11.融通/计划中提供的票期
12.融通/计划的条款
13.买价/发出价
14.有关当事各方的姓名或名称(首席经理人/包销商/安排商/交易商/其他)
15.融通代理人、发行代理人及付款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16.到期日付款的地点及形式
17.发行人及保证人承担义务的状况
18.管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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