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8-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388章第39条)
[2003年8月1日]
(本为2003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8/2003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丑旋风”(ClownARound)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小丑旋风”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小童机动游戏机”(kiddieride)指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为小童机动游戏机的机动游戏机;
“下车月台”(alightingplatform)指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作从缆车下车之用的月台;
“月台”(platform)指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作为上落缆车之用的索道处所的一部分;
“太空摩天轮”(SpaceWheel)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太空摩天轮”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幻彩旋转马”(MerryGoRound)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幻彩旋转马”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冲天摇摆船”(CrazyGalleon)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冲天摇摆船”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汽车”(motor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辆”(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服务人员”(attendant)指在海洋公园内当值的海洋公园公司的人员、受雇人或雇员;
“升空奇遇”(BalloonsUpUpAndAway)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升空奇遇”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儿童”(child)指任何未满12岁的人;
“飞天秋千”(FlyingSwing)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飞天秋千”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威威至激之旅”(Whiskers'WildRide)指位于海洋公园并以“威威至激之旅”为名的景点,并包括其内的机动游戏机;
“海洋摩天塔”(OceanParkTower)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海洋摩天塔”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火车头”(TotoTheLoco)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火车头”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索道”(Ropeway)─
(a)指连接海洋公园分别称为山下及山上的部分的缆车系统;及
(b)包括所有缆车及月台;
“索道处所”(Ropewaypremises)包括所有与索道相关使用的海洋公园的部分(包括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停车场”(carpark)指海洋公园公司藉置于海洋公园的一部分的入口的告示指定为停车场的该部分;
“登车月台”(boardingplatform)指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作登上缆车之用的月台;
“植物群”(flora)指在海洋公园内不论属野生或栽植的所有树木、灌木、植物及植被;
“蛙蛙跳”(FrogHopper)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蛙蛙跳”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景点”(attraction)指任何在海洋公园内的设施、举行的展览或进行的娱乐活动(包括机动游戏机及索道),不论是否属永久或临时性质,亦不论是否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或是否构成海洋公园内拨作特定用途的一部分;
“越矿飞车”(MineTrain)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越矿飞车”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滑浪飞船”(RagingRiver)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滑浪飞船”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极速之旅”(AbyssTurboDrop)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极速之旅”为名的由2个高塔组成的机动游戏机;
“疯狂过山车”(Dragon)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疯狂过山车”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摩天巨轮”(FerrisWheel)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摩天巨轮”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确保安全或秩序”(ensuresafetyororder)指确保─
(a)任何在海洋公园内的人的健康或安全;
(b)任何在海洋公园内的动物的健康或安全;
(c)任何在海洋公园内的财产的安全;或
(d)任何人有秩序及不受骚扰地享用海洋公园的任何部分;
“驾驶执照”(drivinglicenc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学习驾驶执照”(learner'sdrivinglicenc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B)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翻天飞鹰”(Eagle)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翻天飞鹰”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欢乐小火车”(FunTrain)指设置于海洋公园内并以“欢乐小火车”为名的机动游戏机;
“缆车”(cablecar)指用于索道的缆车。
第3条 公众入场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2部 一般规定
(1)服务人员如合理地相信为确保安全或秩序而有需要拒绝某人进入海洋公园或其部分,可如此行事。
(2)如任何儿童没有年满15岁的人陪同,服务人员可拒绝让该儿童进入海洋公园。
(3)如任何人被服务人员拒绝进入海洋公园或其部分,而他仍进入或逗留于海洋公园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在服务人员要求离开后,没有立即离开海洋公园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
(a)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及
(b)他可被服务人员或获海洋公园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公职人员从海洋公园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有需要时可使用武力)。
第4条 开放和关闭 版本日期 01/08/2003
(1)海洋公园公司可不时订定海洋公园或其部分向公众人士开放的时间。
(2)如为确保安全或秩序而有需要限制进入海洋公园或其部分的人数,海洋公园公司可如此行事。
(3)海洋公园公司可关闭海洋公园的任何入口或出口。
第5条 公众行为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凡任何告示或任何服务人员作出的指示及要求是为确保安全或秩序而张贴、给予或作出的,任何在海洋公园的人须予遵从。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而─
(i)没有先行缴付适用于他的入场费(如有的话);或
(ii)没有先行取得入场券(如有的话),而该等入场费或入场券是海洋公园公司就入场而藉位于海洋公园或景点的入口的告示所公告而不时要求者,则不得进入海洋公园或该景点(视属何情况而定);
(b)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或其部分停止向公众开放时进入或停留于该处;
(c)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以不衞生的方式吐痰;
(d)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弃置扔弃物、纸张或废物,但弃置于海洋公园公司为此用途而设的容器内则除外;
(e)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的任何草地、花圃或正在整理作为花圃或以作栽植树木、灌木或其他植物的土地上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卧,但有告示另予准许的除外;
(f)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携带任何食物或饮品(婴儿食物除外)进入海洋公园;
(g)不得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禁止饮食的海洋公园某部分内饮食;
(h)不得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为公众出口以外的地方离开海洋公园;
(i)不得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为非吸烟区的海洋公园某部分吸烟或携带已燃点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j)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使用收音机、卡式机、镭射碟机、手提电视接收器或类似的设备,但如与耳筒或耳机一并使用,而该耳筒或耳机已作充分隔音,避免声音外泄,则属例外;
(k)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使用电视接收器(与耳筒或耳机一并使用的手提电视接收器除外,但该耳筒或耳机须有充分隔音装置,以避免声音外泄);
(l)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奏乐器;
(m)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进入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为禁区的海洋公园某部分;
(n)如无合理辩解,不得将脚掌置于海洋公园内任何座椅或长凳之上或在其上躺卧;或
(o)必须依照服务人员的指示,在就景点(包括索道及机动游戏机)排队时按序轮候。
(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5)任何人─
(a)不得粗言秽语、高声叫嚷或作出对海洋公园内任何游客或任何动物造成妨扰或烦扰的行为;
(b)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行为不检,亦不得作出淫亵或不雅行为;
(c)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准许他拥有或在其看管下的任何动物(失明人士的引路犬除外)进入或停留在海洋公园内;
(d)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放风筝、模型飞机、表面有金属镀层的气球或其他相类的器件;
(e)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进行任何球类游戏,亦不得藉任何装有轮辘的器件或装有轮辘的鞋(第12(4)条描述的车辆除外)而在海洋公园内行走、滑动或移动,但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作为该等用途的海洋公园某部分则除外;
(f)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使用任何扬声器或其他广播设备;或
(g)不得妨碍或干扰任何服务人员合法执行其职责。
(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7)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移走或干扰海洋公园内任何设备、器械、装置或设施;
(b)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攀爬用作围绕海洋公园或其部分的周界围墙、围栏、柱、屏障或其他构筑物;
(c)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的任何水族馆、水箱、池塘、槽、喷泉、水池、溪涧或河流沐浴、玩水、涉水、洗濯或将其污染;
(d)不得作出相当可能会危及海洋公园内的人或财产的作为;
(e)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移走、干扰、损毁或伤害海洋公园内任何植物群,亦不得攀爬海洋公园内任何树木;
(f)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喂饲、触摸或干扰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g)在获得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下喂饲或触摸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时,须遵从服务人员就喂饲或触摸动物所给予的指示;
(h)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从海洋公园带走任何动物(他拥有或在其看管下的失明人士引路犬除外);
(i)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伤害或杀死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j)不得虐待海洋公园内任何动物;
(k)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生火、烧烤或以其他方式烹煮食物;
(l)不得涂污或损毁海洋公园任何部分或海洋公园内属海洋公园公司的任何财产;
(m)如事先未经海洋公园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发表公开演词、公开讲章或公开教义或举办可能干扰海洋公园的运作的宗教集会;
(n)如事先未经海洋公园公司的书面批准,不得在海洋公园内举办或进行任何公开讨论或公开辩论,或举办或参与任何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或
(o)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赌博。
(8)任何人违反第(7)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6条 儿童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年满15岁并在海洋公园内陪同儿童的人,须─
(a)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违反本附例的任何条文;
(b)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在海洋公园内作出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的行为;及
(c)负起在海洋公园内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责任。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7条 小贩及张贴海报的人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贩卖、要约出售或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3)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张贴任何招贴、标语牌或告示。
(4)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派发任何书籍、小册子或其他印刷品或货品样本。
(5)任何人违反第(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8条 火器、攻击性武器及危险品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携带任何种类的火器、弹药或攻击性武器进入海洋公园,亦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管有该等火器、弹药或攻击性武器。
(2)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抛掷石块或投射物,或发射任何枪、气枪、弓箭、弹叉或其他相类的器件。
(3)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否则不得将《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2条所界定的任何危险品带进海洋公园,亦不得在海洋公园内管有该等危险品。
(4)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9条 摄影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不得在海洋公园内拍摄任何照片、录像或电影,以求为利益或收益而在业务过程中出售、发表或公开展览该等相片、录像或电影(视属何情况而定)。
(2)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书面授权而在海洋公园内拍摄照片、录像或电影,以求为利益或收益而在业务过程中出售、发表或公开展览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则该人须在海洋公园公司或服务人员的要求下─
(a)销毁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其任何复本;及
(b)销毁有关菲林、录影带、电脑磁碟或其他相类的储存媒介及其任何复本,或删除可藉以重现该等照片、录像或电影的任何数据。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在海洋公园内的人须在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指定限制使用闪光灯或强光的海洋公园内某部分,遵守和遵从就使用任何闪光灯或强光所施加的限制。
(5)任何人违反第(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10条 票券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年满12岁的人如获发给进入海洋公园的票券,则须在身处海洋公园期间保留该票券,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下出示该票券。
(2)任何儿童如获发给进入海洋公园的票券,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在身处海洋公园期间保留该票券,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下出示该票券。
第11条 失物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在海洋公园取得看来是他人遗失或误放的财物的管有,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财物交予服务人员或警务人员。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如海洋公园公司取得任何失物的管有,而该失物─
(a)如属易毁消、有害或因其他情况而令人厌恶的物品或物件,在交予海洋公园公司管有后,可由该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售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
(b)如属任何其他情况,须在由海洋公园公司取得管有后,由该公司保留该失物为期3个月;如3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则该失物须当作成为该公司财产而不受一切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而该公司可藉售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失物。
(4)如在海洋公园公司根据第(3)(a)或(b)款出售或处置失物后的12个月内,该失物的原拥有人或先前对该失物有实益拥有权的人能够证明并使海洋公园公司信纳其拥有权,则该人在向海洋公园公司作出海洋公园公司所合理地规定形式的弥偿后,须获付在扣除海洋公园公司因出售或处置该失物所招致的一切开支及附带开支以及(如属汽车而言)按照第21(4)(b)条刊登通知书的费用(如有的话)后的出售所得收益(如有的话)。
(5)除第(4)款所规定者外,海洋公园公司无须因作为任何失物的受寄人或因其他方面而就任何失物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第12条 禁止车辆进入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将汽车驾进或带进或安排将该汽车带进海洋公园停车场以外的部分。
(2)任何人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将汽车以外的车辆驾进或带进或安排将该车辆带进海洋公园。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第(2)款不适用于任何以人手推动、拉动或运送或由电池驱动并只供运载儿童或伤残者或无活动能力人士之用的轮椅、婴儿车、卧椅或轿子。
(5)掌管第(4)款所描述的车辆的人─
(a)不得致使该车辆在海洋公园内以相当可能会危及人或财产的方式移动;
(b)须遵从服务人员所施加的任何速度限制;及
(c)不得将该车辆在以下地方辗过或停放─
(i)任何花圃、灌木、植物或任何正在整理作为花圃或供栽种树木、灌木或植物的土地;或
(ii)海洋公园的任何部分,而该部分是有告示禁止车辆辗过或停放。
(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13条 年龄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在海洋公园的人不符合根据本附例任何条文所订定的年龄要求,该服务人员可要求该人出示其年龄证明。
(2)在没有某人的年龄证明的情况下,由有关服务人员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该人的年龄,即为就本附例而言该人的年龄。
第14条 违犯事项及强制执行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在海洋公园的人已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该服务人员可在告知该人构成该怀疑违例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后,要求该人出示其身分及真确地址的证明。
(2)任何人没有根据第(1)款出示其身分及真确地址的证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如─
(a)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某位在海洋公园的人已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或
(b)某位在海洋公园的人不遵从服务人员的指示或由海洋公园公司张贴的告示内的指示,则该服务人员可要求该人离开海洋公园或其任何部分。
(4)任何人没有按根据第(3)款所指的要求离开海洋公园或其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
(a)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及
(b)可被服务人员或获海洋公园公司为此而授权的公职人员从海洋公园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移走(需要时可使用武力)。
(5)如服务人员合理地怀疑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订的某罪行,该服务人员可─
(a)在该人被交予任何警务人员羁押以按照法律处理之前扣留该人;或
(b)要求该人随同他前往海洋公园公司的办事处或警署。
第15条 停车场的使用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3部 停车场
(1)如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将停车场内某范围指定为供特定种类的汽车停泊,则任何人不得将不属该种类的汽车停泊于该范围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3)等候出租的汽车的司机不得将该汽车驶进停车场,但符合下述说明的汽车不在此限─
(a)已出租接载游客到海洋公园的;及
(b)停泊于停车场是为等候以接载该游客离开海洋公园的。
(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16条 公众行为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
(a)(如有关泊车费须于汽车进入停车场之前缴付)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未先行缴付海洋公园公司藉位于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而不时指明的泊车费的情况下,将汽车驶进停车场;
(b)(如有关泊车费须于汽车离开停车场时缴付)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没有─
(i)已于进入该停车场时取得泊车票;及
(ii)已缴付由海洋公园公司不时藉位于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所指明的泊车费,的情况下,将汽车驶出该停车场;
(c)否则任何人在停车场停泊汽车,不得让该汽车不必要地跨越任何用于划定该汽车所停泊的泊车位的界线或其他标记;或
(d)否则任何人不得清洗或安排清洗在停车场内的汽车。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任何人不得在违反服务人员的指示的情况下停泊任何汽车。
(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5)任何人─
(a)不得藉通过海洋公园公司在某处以告示指定该处为停车场的入口处或出口处以外的地方,将汽车驶进或驶出停车场;
(b)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在海洋公园公司于停车场入口处以告示指定停车场不向公众开放的任何时间内,将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停泊在停车场内;
(c)不得涂污或损毁停车场内任何汽车或财产;
(d)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在驾驶汽车通过停车场时不依照海洋公园公司为指示或规管交通而展示的方向标志及指示;
(e)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将汽车停泊在停车场内指定为泊车位的地方以外的地方;
(f)不得在停车场内的任何环回车道停泊汽车或停车等候,或以可阻塞环回行驶的汽车的方式停泊汽车或停车等候;
(g)除非被服务人员指示将汽车停留,否则不得阻塞任何停车场的入口或出口,或在停车场的任何出口或其他地方停留超过取得泊车票或缴付泊车费所需的时间;
(h)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干扰停车场的运作;
(i)不得将任何有油漏出的汽车驶进或带入停车场;
(j)除非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否则不得容许属于他的或他掌管的而无法凭本身动力离开停车场的汽车,于停车场停留超过为使能够将它移走而合理所需的时间;
(k)不得在引致损毁停车场内任何汽车或物体或引致伤害停车场内任何人后,于没有将该项损毁或伤害报知服务人员的情况下离开该停车场;
(l)不得修理或准许修理停车场内的任何汽车,但可使该汽车凭本身动力离开停车场所需的简单修理则除外;
(m)不得在无合理理由支持下启动停车场内的任何汽车的发声警报设备;或
(n)不得以相当可能会危及人或财产的方式在停车场内驾驶。
(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17条 驾驶执照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除非属有关汽车所属种类的有效驾驶执照(学习驾驶执照除外)的持有人,否则不得将该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在停车场内驾驶该汽车。
(2)汽车的车主或掌管汽车的人不得容许另一人将有关汽车驶进停车场或在停车场内驾驶该汽车,但如该另一人属该汽车所属种类的有效驾驶执照(学习驾驶执照除外)的持有人,则属例外。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18条 拒绝汽车进入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如为确保安全或秩序而有需要拒绝任何汽车于任何时候进入或停留在停车场,服务人员可如此行事。
(2)任何人如─
(a)在任何汽车已被服务人员拒绝进入停车场后,仍将该汽车驶进或带进停车场;或
(b)在已被服务人员要求立即将该汽车驶出或带出停车场后,没有遵从该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19条 保留泊车票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如已将汽车停泊在停车场,并已收取作为证明下述事项的证据的泊车票─
(a)缴付有关泊车费;或
(b)进入该停车场的时间,须在处于海洋公园的时间内保留该泊车票,并须在服务人员要求时出示该泊车票。
(2)任何人如未能根据第(1)款出示泊车票,则在他─
(a)出示令服务人员信纳其移走汽车的权限的证明;及
(b)已缴付有关泊车费,之前,他不得从停车场移走该汽车。
(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20条 提供详细资料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使用停车场的人须在服务人员的要求下,向该服务人员提供其姓名、真确地址以及其驾驶执照、身分证或身分证明文件所记录的详情。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21条 移走汽车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如第15(1)或(3)、16(1)(a)或(c)、(3)或(5)(b)、(e)、(f)、(g)、(i)或(j)或18(2)条遭违反,或任何汽车停泊在停车场以外的海洋公园任何部分─
(a)海洋公园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将有关汽车从其停泊之处移走,而不须对该汽车的车主、租用人或其他使用人,就该汽车被移走时或因该汽车被移走而对该汽车所引起的损毁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或
(b)如属违反第16(1)(a)或(5)(b)或(j)条的情况,海洋公园公司可准许该汽车停泊或于有关获准时限届满后停泊,但须就该段停泊或超时停泊时间按海洋公园公司订定的收费率征收附加泊车费。
(2)根据第(1)(a)款被移走的汽车可由海洋公园公司扣留,直至海洋公园公司已获付下述款项─
(a)所有尚未缴付的泊车费(如有的话);
(b)下述任何一项─
(i)(如聘请承办商将该汽车移走)海洋公园公司所招致的费用;或
(ii)(如汽车是由海洋公园公司的雇员或受雇人移走)$2000;及
(c)由海洋公园公司按照第(4)(b)款刊登通知书所招致的费用(如有的话)。
(3)有关汽车的车主如没有缴付第(2)款所指的泊车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4)如根据第(2)款被扣留的汽车没有在自扣留当日起计的3日内被认领,则─
(a)海洋公园公司须以邮递方式向该汽车的登记车主送达通知书,知会该车主─
(i)该汽车被扣留一事及扣留地点;及
(ii)除非在通知书送达该车主当日后25日内,该车主缴付根据第(2)款须缴付的收费及费用,并将该汽车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
(A)从海洋公园公司取得该汽车的管有的日期起,该汽车须当作为失物;及
(B)该汽车可以第11(3)、(4)及(5)条订明的方式处置;及
(b)如在该通知书送达当日后7日内,该汽车仍未按照该通知书移走,海洋公园公司须在送达当日后14日内,将该通知书或安排将该通知书在香港每日出版及行销的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一次。
(5)如汽车不按照根据第(4)款送达及刊登的通知书移走,则─
(a)从海洋公园公司取得该汽车的管有的日期起,该汽车须当作为失物;及
(b)该汽车可以第11(3)、(4)及(5)条订明的方式处置。
第22条 公众行为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4部 索道
(1)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在未先行缴付海洋公园公司指明的入场费(如有的话)的情况下,登上索道或乘搭索道;或
(b)不得在索道处所或缆车内以不衞生的方式吐痰或吸烟,或在缆车内向外吐痰。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3)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进入由海洋公园公司藉告示或其他指示指定为不向公众开放或禁止公众进入的索道处所的任何部分;
(b)不得在登车月台以外的地方登上缆车,亦不得在缆车邻接月台的一边以外的地方登上缆车;
(c)不得在下车月台以外的地方从缆车下车,亦不得在缆车邻接月台的一边以外的地方下车;
(d)在乘搭一次缆车单程行程后,必须在缆车抵达下车月台时从缆车下车;
(e)不得攀越竖设于索道处所的任何障碍物或闸门;
(f)不得阻塞通往月台的通道,或妨碍或阻碍月台上的人流移动;
(g)不得将服务人员认为以体积或性质而论会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不便的物品带上索道;或
(h)须遵从服务人员关于占用缆车座位的合理指示。
(4)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5)任何人─
(a)如未获海洋公园公司给予的授权,不得开启、关闭或干扰缆车车门;
(b)不得从缆车向外抛掷或发射任何物体;
(c)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缆车之外;
(d)不得令缆车摇动或摆动或一般地干扰索道的有效运作或安全;
(e)在身处缆车时必须保持坐于座位上,但下述情况除外─
(i)当登上缆车或从缆车下车时;或
(ii)在缆车无动力、损坏或不能前进的情况下,按照服务人员的指示而不坐于座位上;
(f)不得阻塞索道的入口或妨碍或阻碍缆车的移动;或
(g)不得切割、弄污或损毁缆车的座位或任何其他部分,或移走或涂污在缆车之内或之上的任何告示,或以其他方式损毁缆车。
(6)任何人违反第(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23条 索道上的儿童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非有年满15岁的人陪同,否则任何儿童不得登上或乘搭索道。
(2)陪同在索道上的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在索道上作出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的行为。
(3)陪同在索道上未满3岁的儿童的人,须在该儿童在月台时或登上缆车或从缆车下车时,抱着该儿童。
(4)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24条 乘客数目的限制 版本日期 01/08/2003
(1)每部缆车的最高载客量为6名乘客。
(2)如缆车内每一座位均已有乘客,任何人不得登上该缆车。
(3)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25条 第5部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5部 机动游戏机
第1分部─一般条文
(1)本部条文只适用于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景点或机动游戏机,但须受本部第2分部的条文规限。
(2)在本部及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乘客”(passenger)指在机动游戏机上的乘客;
“机动游戏机”(amusementride)包括在任何景点内的机动游戏机;
“观众”(spectator)指在景点内的观众。
第26条 对观众或乘客人数的限制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附表第1栏所述的景点或机动游戏机的最高容纳量,为该附表第2栏中与该景点或机动游戏机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观众或乘客(视属何情况而定)人数。
(2)任何人均不得─
(a)于在该某景点内的观众人数达最高容纳量时,进入该景点;或
(b)于在该机动游戏机上的乘客人数达最高容纳量时,登上该机动游戏机。
(3)任何人均须遵从服务人员作出的─
(a)(就景点而言)不得进入或不得离开或须离开该景点的指示;或
(b)(就机动游戏机而言)不得登上或不得离开或须离开该机动游戏机的指示。
(4)任何人均须遵从服务人员作出的离开紧靠某景点或机动游戏机的范围的指示。
(5)任何人违反第(2)、(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第27条 绝对的限制 版本日期 01/08/2003
(1)本条受本部第2分部的条文规限。
(2)如服务人员合理地相信为确保安全或秩序或确保某景点或某机动游戏机的安全运作,有需要拒绝任何人进入或停留在该景点或登上或停留在该机动游戏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则该服务人员可如此行事。
(3)任何人─
(a)被服务人员拒绝进入某景点或被拒登上某机动游戏机后,仍进入或停留在该景点或登上或停留在该机动游戏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b)被服务人员要求离开某景点或某机动游戏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后,没有立即离开该景点或该机动游戏机(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4)在适用情况下,任何人─
(a)的身高如少于附表第3栏中与威威至激之旅相对之处指明的身高,则不得乘坐威威至激之旅内的机动游戏机;或
(b)的身高如少于附表第3栏中与该附表第1栏所述机动游戏机相对之处指明的身高,则不得乘坐该机动游戏机,而如某儿童的身高少于如此指明的身高,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搭该机动游戏机。
(5)孕妇不得进入任何景点,亦不得乘坐任何机动游戏机。
(6)除在登上或离开机动游戏机时外,乘客不得将其身体任何部分伸出机动游戏机外。
(7)观众或乘客不得携带食物或饮料登上任何机动游戏机。
(8)除在登上或离开机动游戏机时外,观众或乘客在机动游戏机上时不得站立。
(9)任何人在登上机动游戏机前或在机动游戏机上时,服务人员如指示该人移走凉鞋、拖鞋、眼镜、帽、袋、伞或其他该服务人员认为相当可能会危及人的安全或财产的安全的物品,该人须遵从该指示。
(10)任何人不得损坏、干预或干扰景点或机动游戏机的安全装置(包括闸门)或任何其他部分。
(11)服务人员如指示任何人须在机动游戏机或机动游戏机的吊船上或车卡(如有的话)中某处坐下,该人须遵从该指示。
(12)服务人员如指示任何人须凑足某景点或机动游戏机或机动游戏机的吊船或车卡(如有的话)的最高容纳量,该人须遵从该指示。
(13)任何人不得在景点或机动游戏机上饮食。
(14)任何人不得在景点或其毗邻地方或在机动游戏机上或其毗邻地方以不衞生的方式吐痰、吸烟或乱抛垃圾。
(15)任何人违反第(4)、(5)、(6)、(7)、(8)、(9)、(10)、(11)或(1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16)任何人违反第(13)或(1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
第28条 适合乘坐机动游戏机的情况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如─
(a)在昏醉状态;
(b)有心脏病、高血压、颈或背部毛病、脊椎毛病或其他健康状况不稳定的病历;或
(c)有任何其他状况,而可致使他或相当可能致使他不适宜乘坐机动游戏机或无能力照顾他自己或在他看管或照顾下的人,则他不得乘坐该机动游戏机。
(2)任何人如对本身是否适宜乘坐机动游戏机有任何疑问,应向服务人员查询。
第29条 极速之旅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2分部─额外条文
(1)除在登上或离开极速之旅时外,在极速之旅上,乘客须时刻保持系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带和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跨肩安全栏。
(2)任何人如有因高空下坠而晕眩或有呼吸系统疾病的病历,而该病历可致使他或相当可能致使他不适宜乘坐机动游戏机或无能力照顾他自己或在他看管或照顾下的人,则他不得乘坐极速之旅。
(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0条 升空奇遇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90厘米的人不得乘坐升空奇遇,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90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任何负责看管或照顾未满1岁的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升空奇遇。
(3)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90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升空奇遇,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90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4)除在登上或离开升空奇遇时外,在升空奇遇上,乘客须时刻保持系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带。
(5)第27(4)条不适用于升空奇遇。
(6)任何人违反第(1)、(2)、(3)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1条 小丑旋风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年满12岁的人不得乘坐小丑旋风。
(2)如任何儿童─
(a)未满2岁;或
(b)身高多于152.5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小丑旋风。
(3)除在登上或离开小丑旋风时外,在小丑旋风上,乘客须时刻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栏杆。
(4)第27(4)条不适用于小丑旋风。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2条 冲天摇摆船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在登上或离开冲天摇摆船时外,在冲天摇摆船上,乘客须时刻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栏杆。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3条 疯狂过山车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在登上或离开疯狂过山车时外,在疯狂过山车上,乘客须时刻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跨肩安全栏。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4条 摩天巨轮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122厘米的人不得乘坐摩天巨轮,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任何负责看管或照顾未满1岁的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摩天巨轮。
(3)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22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摩天巨轮,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4)第27(4)条不适用于摩天巨轮。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5条 飞天秋千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在登上或离开飞天秋千时外,在飞天秋千上,乘客须时刻保持系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带和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栏杆。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6条 蛙蛙跳 版本日期 01/08/2003
(1)如已在蛙蛙跳上的乘客总重量加上一位欲登上蛙蛙跳的某人的重量超逾317公斤,则该人不得登上蛙蛙跳。
(2)除在登上或离开蛙蛙跳时外,在蛙蛙跳上,乘客须时刻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栏杆。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7条 欢乐小火车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107厘米的人不得乘坐欢乐小火车,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07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欢乐小火车,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3)在服务人员指示登上或离开欢乐小火车前,乘客不得登上或离开欢乐小火车。
(4)第27(4)及(5)条不适用于欢乐小火车。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8条 小童机动游戏机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年满12岁的人或体重超逾100公斤的人,不得乘坐小童机动游戏机。
(2)任何负责看管或照顾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以危及人或财产的方式乘坐小童机动游戏机。
(3)第27(4)条不适用于小童机动游戏机。
(4)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39条 幻彩旋转马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107厘米的人不得乘坐幻彩旋转马上的马,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站着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任何身高少于107厘米的人,不得乘坐幻彩旋转马上的战车(由海洋公园公司命名者),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3)任何负责看管或照顾未满1岁的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幻彩旋转马上的马。
(4)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07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幻彩旋转马上的马,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站着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5)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07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幻彩旋转马上的战车(由海洋公园公司命名者),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07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6)第27(4)条不适用于幻彩旋转马。
(7)第27(8)条不适用于第(1)或(4)款所描述的站着的人。
(8)任何人违反第(1)、(2)、(3)、(4)或(5)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40条 越矿飞车 版本日期 01/08/2003
(1)除在登上或离开越矿飞车时外,在越矿飞车上,乘客须时刻保持系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带和保持锁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栏杆。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41条 海洋摩天塔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122厘米的人不得乘坐海洋摩天塔,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22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海洋摩天塔,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3)任何人不得倚在海洋摩天塔的窗上。
(4)第27(4)条不适用于海洋摩天塔。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42条 滑浪飞船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122厘米的人不得乘坐滑浪飞船,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如任何儿童未满3岁,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滑浪飞船。
(3)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122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滑浪飞船,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122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4)第27(4)条不适用于滑浪飞船。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43条 碰碰火车头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身高少于90厘米的人不得乘坐火车头,但如他由另一年满15岁且身高90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2)如任何儿童身高少于90厘米,则负责看管或照顾该儿童的人须尽其最大的努力,防止该儿童乘坐火车头,但如该儿童由年满15岁且身高90厘米或以上的人陪同乘坐,则不在此限。
(3)在服务人员指示登上或离开火车头前,乘客不得登上或离开火车头。
(4)第27(4)及(5)条不适用于火车头。
(5)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第44条 威威至激之旅 版本日期 01/08/2003
(1)任何人不得在威威至激之旅内使用闪光灯拍照或使用任何录影或录音器材。
(2)除在登上或离开在威威至激之旅内的机动游戏机时外,在该机动游戏机上的观众须时刻保持系上为其座位提供的安全带。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附表 版本日期 01/08/2003
[第25、26(1)及27(4)条]
最高容纳量及最低身高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景点或机动游戏机 最高容纳量 观众或乘客的最低身高
小丑旋风12名乘客 (每一吊船不多于2名乘客) 不适用
小童机动游戏机 海洋公园公司在有关的小童机动游戏机上张贴的告示所指
明的乘客人数 不适用
太空摩天轮 40名乘客(每一吊船不多于2名乘客) 122厘米
幻彩旋转马 38名乘客(每匹马不多于1名乘客;每辆战车不多于4名乘客) 不适用
冲天摇摆船 54名乘客(每行不多于6名乘客) 122厘米
升空奇遇 40名乘客(每一吊船不多于5名乘客) 不适用
飞天秋千 32名乘客 122厘米
威威至激之旅 100名观众 107厘米
海洋摩天塔 72名乘客 不适用
火车头 每节火车6名未满12岁乘客;或每节火车4名乘客(其中年满
12岁乘客不多于2名) 不适用
蛙蛙跳 7名乘客 90厘米
越矿飞车 26名乘客(每一车卡不多于4名乘客) 122厘米
滑浪飞船 每艘船4名乘客 不适用
极速之旅 每座高塔12名乘客 132厘米
疯狂过山车 28名乘客(每一车卡不多于4名乘客) 132厘米
摩天巨轮 106名乘客(每一普通吊船不多于6名乘客;每一供伤残人士
使用的吊船则不多于4名乘客) 不适用
翻天飞鹰 56名乘客(每一吊船不多于2名乘客) 122厘米
欢乐小火车 24名年满12岁乘客;或32名乘客(其中年满12岁乘客不多于23名)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