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本规则中,“命令”(order)指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94(2)或196(2)条作出的命令。
第3条 在原讼法庭登记证监会纪律制裁命令 版本日期 01/04/2003
为依据本条例第194(5)或196(5)条就某命令提出申请时,证监会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出要求登记该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命令及该命令的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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