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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登记证监会纪律制裁命令)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本规则中,“命令”(order)指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194(2)或196(2)条作出的命令。

第3条 在原讼法庭登记证监会纪律制裁命令 版本日期 01/04/2003

为依据本条例第194(5)或196(5)条就某命令提出申请时,证监会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出要求登记该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命令及该命令的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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