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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费用)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30

实施日期 2003-04-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4/2003

(第549章第161(1)条)

[本规例(附表第12至18项除外) 2003年4月30日2003年第55号法律公告

附表第12、13、16、17及18项 2003年12月19日2003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5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4/2003

本规例自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4/2003

附表第4栏所列的款额是就于该附表第3栏相应之处指明的事项而订明的费用。

第3条 版本日期 30/04/2003

已收取的费用的处理

附表所列的所有费用经收取后,均须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附表 版本日期 19/12/2003

附注*注有星号的项目尚未实施。

[第2及3条]

费用

项 本条例的有关条文 说明 款额$

1. 115(3) 发出中药材批发商牌照 1100

2. 114(3) 发出中药材零售商牌照 995

3. 135(2) 发出中成药批发商牌照 1100

4. 132(2) 发出中成药制造商牌照 2890

5. 116(3) 将中药材批发商牌照续期 955

6. 136(3) 将中成药批发商牌照续期 955

7. 116(3) 将中药材零售商牌照续期 850

8. 136(3) 将中成药制造商牌照续期 2440

9. 117、127、137 发出牌照或证明书的核证副本 140

10. 145(1) 更改牌照内指明的处所的地址 700

11. 133 发出制造商证明书(证明在制造中成药方面依循优良的规范) 26650

12. 121(1) (a)只含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的注册申请 500

(b)含多于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的注册申请 1000

13. 121(2) (a)发出只含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注册证明书 500

(b)发出含多于一种有效成分的中成药注册证明书 1000

*14. 129(2) 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的申请 2440

*15. 129(3) 发出临床证验及药物测试证明书 79

16. 123(3) 将中成药的注册续期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1170

17. 124(1) 更改注册中成药的注册详情的申请 1790

18. 130(2) 发出中成药销售证明书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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