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04
实施日期 2001-07-04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4/07/2001(第106章第32I条文)
[2001年7月4日]
(本为2001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4/07/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168of2001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6/07/2001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条文款”(relevantterms)指在第9(b)条文所述的公告中指明的条文款及条文件;
“有关最低费用”(relevantminimumfee)就本规例条文所述的频谱使用费而言,指根据第8条文指明的最低费用;
“拍卖”(auction)包括投标,以及兼用拍卖及投标;
“出价”(bid)包括─
(a)投标中的落标;
(b)在送交局长的书面申请中指明的竞投意向;
“网络营业额”(networkturnover)就计算频谱使用费而言,指藉使用该费用所关乎的频带在任何电讯网络提供任何电讯服务而得的收入,亦指可归因于如此提供该等服务而有的收入;
“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applicableroyaltypercentage)就某项拍卖而言,指─
(a)由所有余下的成功竞投人提出;并
(b)不少于由出价第五高的竞投人提出的专营权费百分率出价,的最低共同专营权费百分率出价;(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竞投人”(bidder)包括─
(a)投标人;
(b)已藉送交局长的书面申请表示有竞投意向的人。
(2)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即使没有举行本规例所述的拍卖,此事在任何方面均不损害本规例条文的实施(包括“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的定义)。(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第3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3/02/2005
凡任何频谱属《电讯(指定须缴付频谱使用费的频带)令》(第106章,附属法例Y)的附表第1部列出的频带内的频谱,则第4、5、6及7条文指明的方法,即为厘定该频谱的使用者须缴付的频谱使用费的方法。
(2004年第209号法律公告)
第4条 藉举行拍卖而厘定每年须缴付的频谱使用费 版本日期 06/07/2001
在不抵触第5、6、7及8条文且符合有关条文款的情况下,凡有多于4名竞投人,则须举行拍卖,而─(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a)在(c)段的规限下,在该拍卖中所提出的出价会产生按照本规例及有关条文款厘定的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的竞投人即为成功竞投人;
(b)该拍卖所关乎的频谱使用费如下─
(i)在本条文例第7(12)条文所述的有关牌照的有效期的首5年中,频谱使用费是每一年的年费,其中包含适用于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的有关最低费用;
(ii)首5年届满后,频谱使用费是有关牌照有效期的余下期间的每一年的年费,其中包含─
(A)参照与持牌人有关的网络营业额乘以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而厘定的专营权费;或
(B)以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为基准的有关最低费用,以有关年度的最高费用为准;
(c)在该拍卖中,如没有“适用专营权费百分率”的定义所述的、并按照有关条文款决定的出价第五高的竞投人,则频谱使用费是有关最低费用,而(b)段及本规例的其他条文须据此解释。(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2001年第168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在竞投人不足而不举行拍卖的情况下须缴付的频谱使用费 版本日期 04/07/2001
在不抵触第6、7及8条文且符合有关条文款的情况下,如─
(a)就第4条文所述的拍卖而言,并在该拍卖开始前;及
(b)有关条文款指明局长不会在某期限过后接受出价,而在该期限届满之时,竞投人人数不超过4名,则─
(c)不得举行拍卖;
(d)每名该等竞投人均为成功竞投人;及
(e)频谱使用费是有关最低费用。
第6条 举行拍卖以剔除有关连的竞投人 版本日期 04/07/2001
在不抵触第8条文且符合有关条文款的情况下,如第4或5条文所述的成功竞投人中有2名或多于2名竞投人按照有关条文款所述属相关的,则须为该等属如此相关的成功竞投人按有关条文款所规定而举行一次拍卖(如有多于1组属如此相关的成功竞投人,则须为每组举行一次拍卖),而─
(a)如在该次拍卖中某竞投人的出价所产生的(b)段所述的频谱使用费为最高者,则该人即为余下的成功竞投人,而其他的竞投人即不再是成功竞投人;
(b)该次拍卖所关乎的频谱使用费,是成功竞投人在局长要求下须立即缴付的现金款额。
第7条 举行拍卖以决定成功竞投人在各组频带编配方面的各别优先权 版本日期 04/07/2001
在不抵触第8条文且符合有关条文款的情况下,在第4、5及6条文的规定获遵从后,须举行拍卖─
(a)以决定─
(i)在应用上述各条文后余下的成功竞投人;及
(ii)在第3条文所述各组频带的编配方面,
的各别优先权;
(b)而─
(i)各别优先权须按递降次序指配,由作出产生第(ii)节所述的、且属最高的频谱使用费的出价的竞投人开始;
(ii)该次拍卖所关乎的频谱使用费,是每名成功竞投人在局长要求下须立即缴付的现金款额。
第8条 政策局局长可指明频谱使用费的最低费用 版本日期 04/07/2001
政策局局长可─
(a)藉在宪报刊登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公告的方式;并
(b)以下述形式─
(i)最低定额费用;
(ii)参照某公式、百分率或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而厘定的最低费用;
(iii)(如有关最低费用是参照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而厘定的)就同一频谱使用费指明的、由2项或多于2项最低费用组成的一系列最低费用;
(iv)一项最低费用,而该费用的厘定会在某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发生时有所更改;
(v)参照另一最低费用或以厘定另一最低费用的方式厘定的最低费用,不论该另一最低费用现时或将来是否须缴付;
(vi)一项最低费用,而该费用的厘定随着牌照的有效期或其中部分期间而更改,或参照牌照的有效期或其中部分期间而计算;或
(vii)任何2个或多于2个第(i)、(ii)、(iii)、(iv)、(v)或(vi)节指明的形式的组合(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指明本规例条文所述任何频谱使用费的最低费用。
第9条 局长可宣传第3条文所述方法所关乎的拍卖等 版本日期 04/07/2001
局长可─
(a)宣传、举行、进行、暂停、取消或完成第3条文所提述方法所关乎的拍卖;
(b)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该方法所关乎的拍卖的条文款及条文件(包括关乎缴付频谱使用费的条文款及条文件)。
209of2004
第10条 局长在持牌人没有为频谱使用费的厘定备存妥善帐目的情况下可采取的行动 版本日期 03/02/2005
如某频谱使用费(包括有关最低费用)的厘定关乎(不论是完全关乎或局部关乎)持牌人的帐目,而局长认为该等帐目没有─
(a)按照规限有关牌照的条文件备存;或
(b)按照根据本条文例第7H条文指明并适用于该持牌人的任何会计常规备存,则─
(c)局长可─
(i)以他认为为使该等帐目符合该等条文件或会计常规(视属何情况而定)而需用的方式,看待该等帐目;及
(ii)以该等如此看待的帐目作基准,就该持牌人评核有关的网络营业额;及
(d)该等如此看待的帐目及经如此评核的网络营业额须用于厘定该使用费,而本规例的其他条文须据此解释。
(2004年第209号法律公告;2005年第15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