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董事会工作局)局长夏庆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
2月1日晚,甘化科工公告,董事长胡煜鐄近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短线交易甘化科工股票,被证监会立案。本次立案事项系对胡煜鐄个人...
1月9日,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食品”,603057.SH)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曹澎波先生的配偶戴...
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 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 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月21日晚间,市值千亿元的有机硅龙头企业合盛硅业(603260)披露公告称,公司原董事、总经理方红承因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
10月31日,苏农银行(证券代码:603323)发布《关于董事窗口期违规增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公告称,该行董事马耀明于2022年10月25日,...
10月30日晚,康隆达(SH603665,股价43.7元,市值70.22亿元)发布公告,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张间芳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立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