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赖某之母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涉案房屋登记在郭某芬和辛某名下。2012年,郭某芬去世,但未留下遗嘱。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赖某所有,但需辛某百年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关奖励。赖某以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中的被征收人为赖某;辛某对赖某所有的安置房享有居住权至其百年时止,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考虑到辛某与赖某系继父女关系,双方亲情尚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了辛某和赖某的诉求,向双方释明案件法律关系,促成二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调解。后辛某、赖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是一起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之间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公正审理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保障了赖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和辛某的居住权,更维护了辛某和赖某之间的父女感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