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刚刚和公司领导确定换部门,谈好了转岗职级和薪资待遇。”前不久,在上海一家互联网公司任职的李晨(化名)告诉记者,要让这场...
梁舒某(女,福建省南安市人)于2009年1月与梁桦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2009年4月30日,梁桦某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彰化地院向梁舒某送达了起诉状及传票,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双方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彰化地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确定“两造愿意离婚”。
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澄城县顺昌焦化公司应清偿申请人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50万元。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
2008年5月31日,在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南沟村,李家成与本村村民刘某之子张某某因借款发生争执,该李手持镰刀将刘某左手腕割伤而未予赔偿,刘某遂诉至旬阳县法院。
被执行人王超因经营宾馆需要,向申请人田某借款5万元,因未按期偿还,田某遂诉至澄城县法院。澄城县法院判决:王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田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
2012年3月,赵伟借吴某11万元,但其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吴某遂诉至户县法院。2014年6月23日户县院判决:赵伟支付吴某借款本息共计122453元。
青山公司系台新公司所有的“TAI HUNTER”轮所载货物的收货人。案涉运输货物提单背面记载“共同海损应当在伦敦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陈述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