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31日,在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南沟村,李家成与本村村民刘某之子张某某因借款发生争执,该李手持镰刀将刘某左手腕割伤而未予赔偿,刘某遂诉至旬阳县法院。2009年6月2日,旬阳县法院判决:李家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4433.05元。在执行过程中,李家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执行。旬阳县法院根据有关线索,在山东省青岛市找到了李家成,但该李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旬阳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该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将自己购买的两辆私家车过户到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旬阳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李家成被抓捕归案后,其亲属代为履行了赔偿义务,旬阳县法院判处李家成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李家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先是采取外出打工规避执行,后又转移财产,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旬阳县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当其罪,李家成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