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
在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起典型案例中,一起垄断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在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彭某甲和彭某乙系夫妻,因自建房屋需要,在任某处购买了30余万元的建材,付了部分材料款后尚欠28万元材料款一直未付。任某向夫妻二人多次催要,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 被告九江县某建筑公司因承建九江县保障房建设工程,与原告九江县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
海螺集团是我国大型水泥建材企业之一,秉承“至高品质 至诚服务”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集团经营产业涉及水泥制造、国际贸...
〖案情〗 王某1985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工作后一直遵守纪律且经常或公司的先进个人等荣誉。1999年年,王某因腰肌劳损,经常请假上医...
「案情」: 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