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种业公司)为小麦“扬辐麦4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扬辐麦4号”侵权种子。戴某某、杨某某系今日种业公司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零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经营能力的柏某某,转让后今日种业公司将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为黄瓜“德瑞特79”的植物新品种权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经公证自汤某某处购买取得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种业公司)生产的“博盛99”黄瓜种子。
2004年2月,被告贵州省安龙县某村二组(以下简称某村二组)举行公开招标会议,对该组一处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该组村民原告杨某家中标。双方于同年4月签订《拍卖(租赁)山林合同书》,约定:某村二组将集体山林租赁给杨某家,期限15年,价款4500元;15年期限届满后,直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由杨某家自行处理;15年内如杨某家出售林木,某村二组给予出证,手续由杨某家自行办理。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到陈祥榕(喀喇昆仑戍边烈士,2020年6月在边防斗争中壮烈牺牲,中央军委为他追记一等功)烈士墓前,脚踩墓碑底座,以不雅手势对着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
2020年12月,原告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现该包并非正品,遂将该包寄回给吴某,张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被告吴某陈述,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原告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
被告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提供外卖订餐服务,并向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平台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实地审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有效期等许可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