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状况恶化,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被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
2011年6月28日,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为归还原所欠乾安县支行贷款,以借新还旧方式与乾安县支行签订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安公司向乾安县支行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天安公司原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同日,乾安县支行与天安公司还签订了三份贷款重组合同,重组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8000万元、3000万元
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执行人杨正田在回家途中,将铲车停路边,由于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一辆客运轿车追尾,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正田赔偿艾合提来木、玉山克依木、吐拉甫托乎提、杨正芳等四人共计40.59万元。
  合同外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后,第三人再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以第三人自担风险为由拒绝清偿,如何解决此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
被执行人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注资收购,并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解除被执行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在清偿工资债务的同时,推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
据以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全部债务,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工公司)是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在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等产品的生产上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近年来,企业因受对外担保债务所累导致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