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1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艾某、牛某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见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被害人王某某,三人无故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11.96元。艾某、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审审理阶段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并取得谅解。
厉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盛某玩耍时,因其脚不慎绊到盛某,双方发生轻微厮打。上课后,其回到座位,但盛某走上前将其脸部划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000元,其中由盛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盛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80%,被告航华一小承担赔偿总额的20%。
王某、张某于2010年9月相识,2012年2月3日,王某生育一女小丽。王某主张其与张某相识后便同居,小丽系二人所生之女,张某不予认可,并拒不给付抚养费。小丽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丽由王某抚养;张某一次性给付小丽抚养费和王某生育小丽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
就业保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学生)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家长) 为...
「案情」 原告:张保永,男,1970年1月出生,徐州市丰县人,个体运输户。 被告:江苏省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张...
[案情] 原告覃秀蒿,男,农民。 原告陈祝,女,学生。 原告覃晓晓,女。 法定代理人覃秀蒿,即本案原告,系陈...
原告周芷晴,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二社。 法定代理人周海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
原告:肖威,男,1975年1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学威,系肖威之父。 被告:陈红,女,2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