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小思、小乐(化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二人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爷爷、奶奶除了务农之外,无其他劳动收入,抚养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艰难。小思、小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的母亲履行抚养义务。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出生于2012年7月14日。2014年11月20日,郭某与被告王甲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生之子王某某由其母亲郭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荆某某(男,汉族,2005年5月生)的母亲张红为东营市河口区交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1997年6月与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荆家村村民荆学丙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
2012年10月14日,原告占鑫钰的母亲赵素红陪同原告到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内的米奇乐儿童乐园游玩。由于该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上方与超市吊顶结合处没有封闭,占鑫钰从游乐设施爬上超市吊顶后从吊顶上摔下,跌落在儿童乐园之外的超市地板上,郑州市中医院对其进行了院前急救,并把原告送至该院住院治疗。
被告席居方与原告席自闯是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子女抚养费12260元,被告给付原告母亲夫妻帮助费8000元。
朱某芳的母亲程某与被告朱某于198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6月10日生育原告。程某与朱某于1997年5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母亲程某抚养,被告朱某则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