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鑫钰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4日,原告占鑫钰的母亲赵素红陪同原告到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内的米奇乐儿童乐园游玩。由于该儿童乐园游乐设施上方与超市吊顶结合处没有封闭,占鑫钰从游乐设施爬上超市吊顶后从吊顶上摔下,跌落在儿童乐园之外的超市地板上,郑州市中医院对其进行了院前急救,并把原告送至该院住院治疗。占鑫钰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眶底骨折、蝶骨骨折、眼外伤。经治疗,占鑫钰于2012年10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559.08元。出院医嘱记载:门诊继续眼科治疗。2012年10月18日-2013年1月28日期间,占鑫钰多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花费医疗费8683.68元。2013年3月4日,占鑫钰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医,共花费医疗费457.15元。2013年3月5日,占鑫钰到北京同仁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100元。占鑫钰请求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赔偿各种费用。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占鑫钰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834.26元。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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