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某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签订《系统销售安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向申请人采购、安装37台大5匹空调(含30台大5匹天花机和7台大5匹管风机),工程地址为某商场一楼菜市场,并由申请人负责安装所有铜管和风道费用。合同约定所采购的全部货物、安装和服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99000.00元整,被申请人某生鲜农贸市场须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100%作为预付款
2016年9月1日,申请人谢XX与被申请人武汉XX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资200,000元; 2、被申请人承诺,自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日起(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4个月内完成挂牌上市,实现股权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可交易; 3、如果被申请人在24个月内未完成承诺,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原价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回购协议》,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6万元。同日,申请人又与白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室内物品委托代购协议》并支付代购款项,将涉案房屋委托给白某公司托管经营以收取返租租金及相应分红。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何某作为出借人(乙方)与被申请人黄某作为借款人(甲方)、被申请人苟某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甲方承诺:如甲方未按照其与乙方在2021年11月10日签订的《酒水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所有的销量,甲方需立即向乙方退还未完成销量部分所对应的借款。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合同乙方,反请求被申请人,下同)湖南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合同甲方,下同)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全钢智能爬架专业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将“六盘水市某项目”爬架施工承包给申请人。
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昆明某建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杨某某全权代表该公司办理某安置点工程相关事宜。中铁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协作合同》,将某安置点项目施工图所含全部劳务内容(不含电梯、消防、人防工程等)、招标文件涉及的全部工程劳务内容分包给被申请人施工。
被申请人B、C、D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人A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申请人B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B的法定代表人林毅或其指定的受让人受让申请人A在被申请人B所持有的42.75%的股权及其持有的E公司的100%股权、F公司的100%股权。
A公司与B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地胶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B开办的某幼儿园实施地胶安装工作,工程款暂计15万元,实际以收方量为准。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实际进场施工,于2021年1月20日施工完毕。经A公司计算后的实际施工总价款为20万元。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某项目楼盘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15.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445.75元,房屋总价款为418,834.00元。申请人以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25,834.00元,余款293,0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
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受聘为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服务费每年20000元;2020年8月续聘。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代理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的5件诉讼案件。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按约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向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开具了法律服务费发票,但被申请人某某设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现累计欠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20000元。